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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 10031477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109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等規定,自 103.05.28  起至 30 
日止,公告有關「擬訂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三小段 124  地號等 26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計畫書圖、公聽會時間及地點
主    旨:公告公開展覽水○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
          中山區長安段三小段 124  地號等 2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3  年 6  月 1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一)展覽日期:自民國 103  年 5  月 28 日起,至 103  年 6  月 2
                6 日止,公開展覽 30 日。
          (二)展覽地點: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臺北市中山區朱園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一)公聽會日期: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
                0 分。
          (二)公聽會地點:本市中山區埤頭 A  區民活動中心(臺北市中山區市
                民大道 3  段 209  號)。
          (三)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http://www.uta
                ipei.gov.tw)。
          三、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地址:臺北市中正
              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提出,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
              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俾供本市都市更新
              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
              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五、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水○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
              規定提出申請,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
              後,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影印、攝影,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4.臺北市中山區朱園里辦公處公告欄。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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