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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 10030328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 15 期 63-6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公告由民
營建設公司所擬具之臺北市北投區大業段三小段 241  地號等 31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主  旨:公告公開展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北投
          區大業段三小段 241  地號等 3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並
          訂於民國 101  年 2  月 8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一)展覽日期:自民國 101  年 1  月 9  日起,至 101  年 2  月 1
                6 日止。
          (二)展覽地點: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一)公聽會日期:民國 101  年 2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
                0 分。
          (二)公聽會地點:本市北投區民活動中心(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 30 號
                6 樓)。
          三、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地址:臺北市中正
              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提出,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
              提出申請,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五、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影印、攝影,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六、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告欄。4.臺北市北投區中央里辦公處公告欄。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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