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6 期 56 頁
公告 98.09.01 至 99.08.31 臺中市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 之見證移交事項,繼續委託由「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主 旨:公告本市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證移交事項於 98 年 9 月 1 日至 99 年 8 月 31 日期間繼續委由「台中市建築開 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