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現行 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牴觸工廠管理輔 導法,故有關廠商之建廠計畫規定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
,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因牴觸該法規定,應免予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本府工務局九十年五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 ○四二九七三三○○○號函辦理。 二、「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修正乙案,本府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 三日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在案,其中第十條之一第三款後段「供工業 使用及工廠所需之設備,於建廠時,應連同建廠計畫提出申請,並應 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增建時亦同。」等文字,因應工廠設立登記作業 變革,並配合當時正進口審議中「工廠管理輔導法」(草案)相關內 容,予以刪除,惟尚未完成修法程序。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之規定, 現行「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牴觸「工廠管理輔導法」, 有關該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後段文字應提出「建廠計畫」相關規定 ,應免予適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第一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第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