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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農輔字第 09601510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27 期 9-1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臺南縣 96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畫說明書
主    旨:檢送本縣 96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畫說明
          書 1  份,請貴會(廠)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請貴會(廠)確實依旨揭計畫說明書內容辦理。
         二、本計畫服務到家運費補助標準,稻穀每公斤以 0.35 元,雜糧每公斤
              0.30  元為原則,若運費招標每公斤超出補助標準時,由貴會自行負
              擔,如低於補助標準時,依決標金額補助。
         三、民營委託工廠請領稻穀運費,請檢附稻穀收購統計表併入各鄉鎮市農
              會辦理,由各該農會彙總開具領款收據及檢附稻穀收購統計表(包含
              民營委託工廠)、承包合約書向本府辦理請款,俟本府撥款後再檢據
              向農會請領。
         四、本案各農會(廠)決標後,如為部分補助,原始憑證請自行妥為留存
              備查,如為全額補助,則請農會於請領補助款時,併同將原始憑證送
              府備查,送府之原始憑證,為各該農會出具加蓋該會圖記撥款農民之
              電腦清冊。
         五、本計畫服務到家運費,由鄉鎮市農會先行墊付,俟收購按「期作別」
              ,於本(96)年 10 月底前,檢據向本府請款。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本府縣長室、本府財政局、本府主計
          室、本府農業局

附  件:臺南縣 96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畫說明書
          一、計畫名稱:96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
              畫
          二、主管機關:臺南縣政府
          三、合作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四、經費來源:由縣政府籌措
          五、計畫內容:
        (一)執行單位:本縣各鄉鎮市農會、民營經收公糧委託工廠
        (二)執行人:各鄉鎮市農會總幹事
        (三)實施期間: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實施地區及對象:縣轄內各鄉鎮市 95 年 2  期及 96 年 1  期計
                畫收購之稻農;95  年 2  期玉米及 96 年 1  期高梁契作收購之
                農戶。
        (五)計畫目的:
           1.解決農民勞力不足與運費之負擔。
           2.節省農民繳交稻穀、雜糧所耗時間及剩餘人力用於田間生產作業
                  。
           3.加強農民對農會及本府之向心力。
        (六)工作步驟與方法:
           1.依據縣長施政重點辦理。
           2.補助運費計畫標準:
         (1)稻穀部分:
                    以 95 年 2  期及 96 年 1  期計畫收購稻穀,每公頃 1  期
                    以 1,920  公斤,2 期以 1,440  公斤計算,運費補助每公斤
                    以 0.35 元為原則,每公頃如未達上述標準以實際收購數量計
                    算。
               (2)雜糧部分:
             以 95 年 2  期玉米及 96 年 1  期高梁契作之農戶,高梁、
                    玉米每公頃以 5,000  公斤計算,運費補助每公斤以 0.30 元
                    為原則,每公頃如未達上述標準以實際收購數量計算。
           3.補助運費核支:
                  依據各鄉鎮市農會自行按規定招標或比、議價決標每公斤運費乘
                  以上述之收購數量計算。如稻穀每公斤未達 0.35 元,雜糧每公
                  斤未達 0.30 元時以實際決標得標金額計算補助。
           4.凡符合本計畫收購之農民透過各鄉鎮市農會及民營經收公糧碾米
                  工廠辦理。
           5.本計畫辦理服務到家運費,若有必要由鄉鎮市農會先行墊付,本
                  府隨即歸墊,並請於 96 年 10 月底前按「期作別」檢附領款收
                  據向本府請款。
           6.各鄉鎮市農會請款〔民營工廠請款合併轄內各鄉鎮市農會辦理〕
                  ,檢附領款收據及稻穀收購統計表(農會部分附件一,碾米廠部
                  分附件二)、雜糧收購統計表(附件三)及運費得標與承包商合
                  約書各乙份送本府按「期作別」辦理撥款。
           7.本府將針對補助經費採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
                  用途、或虛報、浮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至 5  
                  年。
           8.本項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預定進度:
        (一)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核定稻穀、雜糧收購進度辦理
                。
        (二)運費請各執行單位於本(96)年 10 月底前向本府請款。
          七、預期成果:
            由於本計畫之實施,可節省農民勞力與運費之負擔,解決農村勞力不
              足問題,增加農民對農會及政府之向心力,績效至鉅。

相關圖表:附件一:農會請領稻穀服務到家運費補助款計畫收購稻穀統計表.PDF
     附件二:碾米廠請領稻穀服務到家運費補助款計畫收購稻穀統計表.PDF
     附件三:農會請領雜糧服務到家運費補助砍統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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