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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農輔字第 09500429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0 期 20-2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檢送臺南縣 95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畫說
明書
主    旨:檢送本縣 95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畫說明
          書 1  份,請貴會(廠)依說明書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縣長施政重點辦理。
          二、本府經費拮据運費補助稻穀每公斤以 0.35 元,雜糧每公斤 0.30 元
              為原則,若運費招標每公斤超出補助金額時,由貴會自行負擔。
          三、民營委託工廠請領稻穀運費,請檢附稻穀收購統計表併入各鄉鎮市農
              會辦理,由各該農會彙總開具領款收據及檢附稻穀收購統計表(包含
              民營委託工廠)(如附件)、承包合約書向本府辦理請款,俟本府撥
              款後再檢據向農會請領。
          四、本計畫服務到家運費,由鄉鎮市農會先行墊付,俟收購截止 1  個月
              內按「期作別」檢據向本府請款。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本府財政局、本府主計室、本府農業
          局

附    件:臺南縣 95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畫說明書
          一、計畫名稱:95  年度補助稻穀、雜糧(高梁、玉米)服務到家運費計
              畫
          二、主管機關:臺南縣政府
          三、合作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四、經費來源:由縣政府籌措
          五、計畫內容:
          (一)執行單位:本縣各鄉鎮市農會、民營經收公糧委託工廠
          (二)執行人:各鄉鎮市農會總幹事
          (三)實施期間: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實施地區及對象:縣轄內各鄉鎮市 94 年 2  期及 95 年 1  期計
                畫收購之稻農;94  年期玉米及 95 年 1  期高梁契作收購之農戶
                。
          (五)計畫目的:
                1.解決農民勞力不足與運費之負擔。
                2.節省農民繳交稻穀、雜糧所耗時間及剩餘人力用於田間生產作業
                  。
                3.加強農民對農會及本府之向心力。
          (六)工作步驟與方法:
                1.依據縣長施政重點辦理。
                2.補助運費計畫標準:
               (1)稻穀部分:
                    以 94 年 2  期及 95 年 1  期計畫收購稻穀,每公頃 1  期
                    以 1,920  公斤,2 期以 1,440  公斤計算,運費補助每公斤
                    以 0.35 元為原則,每公頃如未達上述標準以實際收購數量計
                    算。
               (2)雜糧部分:
                    以 94 年 2  期玉米及 95 年 1  期高梁契作之農戶,高梁、
                    玉米每公頃以 5,000  公斤計算,運費補助每公斤以 0.30 元
                    為原則,每公頃如未達上述標準以實際收購數量計算。
                3.補助運費核支:
                  依據各鄉鎮市農會自行按規定招標或比、議價決標每公斤運費乘
                  以上述之收購數量計算。如稻穀每公斤未達 0.35 元,雜糧每公
                  斤未達 0.30 元時以實際決標得標金額計算補助。
                4.凡符合本計畫收購之農民透過各鄉鎮市農會及民營經收公糧碾米
                  工廠辦理。
                5.本計畫辦理服務到家運費,若有必要由鄉鎮市農會先行墊付,本
                  府隨即歸墊,俟收購截止 1  個月內按「期作別」檢附領款收據
                  向本府請款。
                6.各鄉鎮市農會請款〔民營工廠請款合併轄內各鄉鎮市農會辦理〕
                  ,檢附領款收據及稻穀收購統計表(農會部分附件一,碾米廠部
                  分附件二)、雜糧收購統計表(附件三)及運費得標與承包商合
                  約書各乙份送本府按「期作別」辦理撥款。
                7.本府將針對補助經費採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
                  用途、或虛報、浮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至 5
                  年。
                8.本項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預定進度:
          (一)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核定稻穀、雜糧收購進度辦理
                。
          (二)運費請款以收購截止 1  個月內辦理。
          七、預期成果:
              由於本計畫之實施,可節省農民勞力與運費之負擔,解決農村勞力不
              足問題,增加農民對農會及政府之向心力,績效至鉅。

相關圖表:附件一農會請領稻穀服務到家運費補助款計畫收購稻穀統計表.PDF
     附件二碾米廠請領稻穀服務到家運費補助款計畫收購稻穀統計表.PDF
     附件三農會請領雜糧服務到家運費補助款統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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