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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桃園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農動字第 10300003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桃園縣政府公報 103 年度 第 3 期 50-5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166、167 條
動物保護法 第 19 條
旨:
桃園縣政府公告自 103.01.17  起,實施桃園縣「犬貓晶片植入、寵物登
記」及「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以落實犬貓登記管理制度、保障縣
民與動物生命安全

主    旨﹕公告實施本縣「犬貓晶片植入、寵物登記」及「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
依    據﹕「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
          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桃園縣
          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等。
公告事項﹕一、實施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落實犬貓登記管理制度,減
              少流浪犬貓問題,及加強狂犬病防疫工作,以維護公共衛生,保障縣
              民與動物生命安全。
          二、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凡本縣轄內出生日起滿 4  個月之犬貓。
          四、實施辦法﹕
          (一)犬貓晶片植入、寵物登記由本縣寵物登記站執行。
          (二)犬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由本縣獸醫診療機構、鄉鎮市公所獸醫師
                及本府動物防疫所共同執行。
          (三)犬貓出生滿 4  個月者,每年應接受至少一次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注射後發給本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及證明文件,證明牌應
                懸掛犬貓頸部以資識別,證明文件飼主應留存至少 1  年以上。
          (四)飼主應於犬貓出生日起 4  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縣寵物
                登記站辦理寵物登記(本縣寵物登記站名單請至本府動物防疫所網
                頁查詢)﹕
                1.飼主身份證明文件。
                2.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五)本縣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犬貓出生日
                起 6  個月內,未經販售,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
          (六)飼主或犬貓資料異動或死亡時,飼主應於事實發生 1  個月內,向
                本縣寵物登記站辦理變更(異動)或註銷(死亡)登記。
          (七)犬貓遺失,飼主應於事實發生後 5  天內,完成上網(寵物登記管
                理資訊網)申請遺失程序,或檢具寵物登記證明文件,向本縣寵物
                登記站申報遺失。經申報遺失之犬貓,於 1  年內未能尋獲者,視
                同死亡,由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系統自動註銷登記。
          五、收費方法﹕
          (一)收費依據﹕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寵物登記相關收費標準辦理。
          (二)收費標準﹕
                1.寵物晶片成本及植入費用,每頭犬貓收取新台幣 300  元。
                2.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費用,每頭犬貓收取新台幣 140  元(限本
                  府動物防疫所,本縣鄉鎮市公所及獸醫診療機構依各該訂定收費
                  標準收取)。
                3.寵物登記費用,未絕育犬貓每頭收取新台幣 1,000  元,已絕育
                  犬貓每頭收取新台幣 150  元。
                4.寵物變更(異動)登記費用,每頭犬貓收取新台幣 100  元。
                5.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用。
                6.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或寵物登記證明文件遺失申請補發,每頭
                  犬貓收取新台幣 50 元。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寵物登記費用得予減免﹕
                1.自本府指定動物收容處所認養之犬貓,未絕育者每頭犬貓收取登
                  記費用新台幣 100  元,已絕育者免收登記費用。
                2.本縣登記有案之動物保護團體所設動物收容處所飼養之犬貓,未
                  絕育者每頭犬貓收取登記費用新台幣 100  元,已絕育者免收登
                  記費用。
                3.本縣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業者,其所飼養之繁殖用犬貓
                  ,每頭犬貓收取登記費用新台幣 250  元。
                4.其他經本府認定其情形應予減免者,已絕育犬貓免收登記費用,
                  未絕育犬貓每頭收取登記費用 100  元。
          六、前項工作之執行其犬貓所有人或管領人應予遵行,如經查有違反動物
              保護或動物傳染病防治相關法令之事實,逕依相關法令予以處分。
          七、103 年起本府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成中央及地方聯合查緝小組,
              加強稽查與裁罰。犬、貓出生滿 4  個月未完成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經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至第 167  條之規定給予其所有人或管
              領人行政指導並限期完成,屆期未完成者,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可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犬隻出生滿 4  個月(
              特定寵物業繁殖或買賣業者飼養犬隻出生滿 6  個月),其所有人或
              管領人未依規定辦理犬隻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經
              勸導拒不改善者,依據動物保護法可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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