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48 期 37 頁
為杜絕違規廣告物,對於在道路舉牌或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交通違規行為, 經員警舉發並通知改善後仍不配合之廣告業主,委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辦理停話處分事宜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對於手持廣告牌 、設置廣告牌、散發廣告宣傳單等廣告物施予停話處分」事項。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1 項第 3 、8 款及第 83 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 暨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為杜絕違規廣告物,對於在道路舉牌或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交通違規行為, 經員警舉發並通知改善後仍不配合之廣告業主,委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辦理停話處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