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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警交大字第 09732213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48 期 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83 條
電信法 第 8 條
旨:
為杜絕違規廣告物,對於在道路舉牌或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交通違規行為,
經員警舉發並通知改善後仍不配合之廣告業主,委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辦理停話處分事宜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對於手持廣告牌
          、設置廣告牌、散發廣告宣傳單等廣告物施予停話處分」事項。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1  
          項第 3 、8  款及第 83 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
          暨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為杜絕違規廣告物,對於在道路舉牌或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交通違規行為,
          經員警舉發並通知改善後仍不配合之廣告業主,委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辦理停話處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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