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8 期 18 頁
花蓮縣政府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設立審查小組,並訂 定「花蓮縣政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及變更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主 旨:函頒本府訂定「花蓮縣政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及變更案件審查小組 設置要點」,請 查照。 正 本:本府行政室(請刊登公報) 副 本:本府觀光旅遊局 附 件:花蓮縣政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及變更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 ,建立合理、透明、效率之審查機制,本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 及變更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之審查事項。 (二)觀光遊樂業變更申請之審查事項。 (三)觀光遊樂業籌設之輔導、諮詢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召集人由觀光旅遊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 ,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選聘(派)。但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一)本府及本縣相關觀光遊樂業之各級機關首長(主管)四至六人。 (二)具有產業分析、規劃設計、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專門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四至六人。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相關觀光遊樂業之各級機 關首長(主管)之委員,依其職務任期解任及遞補。委員於任期內解 職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審查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得視個案性質,由召集人指派具有 專家學者身分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執行實地調查辦理初審作業,並 將初審結果提請本小組議決。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屬專家學者之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七、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委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具有 利害關係之議案。倘應迴避之委員人數不符前點規定時,以扣除迴避 委員後之委員總額,計算應出席及表決人數。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旅遊局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承辦單位遴派 相關業務人員兼辦之。 十、本小組之決議事項,應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程序辦理。 十一、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