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公報 98 年冬字第 6 期 47-48 頁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公告增列高雄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名單 1 名
依 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共計 1 名(名單如附件),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 100 年 07 月 03 日止。指定專科醫師效期屆滿前 3 個月,請檢具 接受 12 小時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由其認可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 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之證明文件, 申請展延效期。未於限期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二、指定精神專科醫師為每 3 年公告乙次,指定醫師如於有效期間內喪 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應提供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及第 45 條所定事項。 四、副本抄送本府秘書處,敬請協助刊登公報。 附 件:高雄縣政府增列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 ┌──┬──┬──────┬─────┬──────┬────┐ │總序│新增│指定精神專科│精神專科 │聯絡電話 │服務機關│ │號 │編號│醫師姓名 │證書號碼 │ │ │ ├──┼──┼──────┼─────┼──────┼────┤ │55 │1 │陳宇盈 │精專醫字第│(07)661-3811│行政院衛│ │ │ │ │001228 號│ │生署旗山│ │ │ │ │ │ │醫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