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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 09800024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縣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2 期 4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精神衛生法 第 32、41、45 條
旨: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公告增列高雄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名單共計 1  
名
主    旨:增列公告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名單共計 1  名,如附件。
依    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共計 1  名(名單如附件),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
              100 年 07 月 03 日止。指定專科醫師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請檢具接
              受十二小時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由其認可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
              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之證明文件,申
              請展延效期。未於限期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二、指定精神專科醫師為每 3  年公告乙次,指定醫師如於有效期間內喪
              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應提供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及第 45 條所定事項。
          四、副本抄送本府秘書處,敬請協助刊登公報。

附  件:高雄縣政府增列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
          ┌───┬──┬─────┬────┬────┬────┐
          │總序號│新增│指定精神專│精神專科│聯絡電話│服務機關│
          │    │編號│科醫師姓名│證書號碼│        │        │
          ├───┼──┼─────┼────┼────┼────┤
          │48    │1   │李東穎    │精專醫字│(07)62│維心診所│
          │      │    │          │第 00066│ 3-1829 │        │
          │      │    │          │5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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