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2 期 43 頁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公告增列高雄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名單共計 1 名
主 旨:增列公告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名單共計 1 名,如附件。 依 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共計 1 名(名單如附件),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 100 年 07 月 03 日止。指定專科醫師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請檢具接 受十二小時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由其認可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 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之證明文件,申 請展延效期。未於限期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二、指定精神專科醫師為每 3 年公告乙次,指定醫師如於有效期間內喪 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應提供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及第 45 條所定事項。 四、副本抄送本府秘書處,敬請協助刊登公報。 附 件:高雄縣政府增列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 ┌───┬──┬─────┬────┬────┬────┐ │總序號│新增│指定精神專│精神專科│聯絡電話│服務機關│ │ │編號│科醫師姓名│證書號碼│ │ │ ├───┼──┼─────┼────┼────┼────┤ │48 │1 │李東穎 │精專醫字│(07)62│維心診所│ │ │ │ │第 00066│ 3-1829 │ │ │ │ │ │5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