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府主管傳染病防治法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 90 年 8 月 23 日府祕二字第 0910798100 號公告略以:「…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三
)傳染病防治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因業務需要,爰修正為
傳染病防治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臺北市 12 區
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並以該局、該中心、該院名義執
行之。
二、前揭委任事項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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