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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衛疾字第 09633805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19 期 18-1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2 條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傳染病防治法業務委任事項
主    旨:公告修正本府主管傳染病防治法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 90 年 8  月 23 日府祕二字第 0910798100 號公告略以:「…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三
              )傳染病防治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因業務需要,爰修正為
              傳染病防治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臺北市 12 區
              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並以該局、該中心、該院名義執
              行之。
          二、前揭委任事項如附表。

相關圖表:臺北市政府傳染病防治法委任項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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