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2 期 37-38 頁
檢討目前最有利標相關規定,修訂「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
主 旨:檢送修訂「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規 定辦理。 二、各機關嗣後擬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案件, 請評估採購標的確屬「異質採購」,且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2 條規定,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 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 得辦理。 三、各機關單位確認採購標的符合異質採購案件,除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 條已有規定外,機關得視個 案特性與實際需求,依該評選辦法第 5 條規定,就附件所列舉技術 、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物計畫等 各項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詳如附件採購評估表)予以檢 討分析填製後送府憑核。 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副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行政室(主任室、採購行政課、文書課請刊登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