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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行購字第 09500891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2 期 37-3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
旨:
檢討目前最有利標相關規定,修訂「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
主    旨:檢送修訂「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規
              定辦理。
          二、各機關嗣後擬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案件,
              請評估採購標的確屬「異質採購」,且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2  條規定,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
              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
              得辦理。
          三、各機關單位確認採購標的符合異質採購案件,除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  條已有規定外,機關得視個
              案特性與實際需求,依該評選辦法第 5  條規定,就附件所列舉技術
              、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物計畫等
              各項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詳如附件採購評估表)予以檢
              討分析填製後送府憑核。
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副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行政室(主任室、採購行政課、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相關圖表:(機關名稱)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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