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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經工字第 09702042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7 年第 15 期 25-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旨:
為鼓勵臺南縣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各單位參與公共場地認養維護工
作,特訂定「臺南縣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轄內公共場地認養要點」
依    據:臺南縣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轄內公共場地認養要點。            
公告事項:一、臺南縣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
              勵區內各單位參與公共場地認養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                                                
     (二)行道樹,                                                  
     (三)綠帶。                                                    
     (四)公有建物附屬開放空間。                                    
     三、認養本場地以工業區內各單位為限。                            
     四、工業區內各單位檢附申請書、認養管理計劃書及認養契約等書面向本
       中心申請認養,認養期間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原認養單位得優先
       申請;認養單位之相關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定之。              
     五、申請認養案由本中心審核通過後,本中心得提供認養場地相關設施、
       建物責料供認養單位保存。                                    
     六、認養單位應有權利如下,                                      
     (一)認養單位得於認養場地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誌牌,上述標誌牌之
        內容、規格及位置須經本中心審核後,始可設置。              
     (二)認養單位得於優先認養場地舉辦活動。                        
     (三)認養單位得免繳使用保證金·                                
     (四)其他經認養單位與本中心協商同意事項,並以契約訂定之·      
     七、認養單位應負擔義務如下,                                    
     (一)認養場地應負基本維護事項·                                
     (二)認養單位不得限制非認養單位或個人進入場地使用或無故拒絕舉辦
        活動。                                                    
     (三)認養單位除依約履行外,應遵守本中心其他有關公共設施相關法令
        規定。                                                    
     (四)其他經認養單位與本中心協商同意事項,並以契約訂定之。      
     八、認養單位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維護之責,本中心依權責得不定期派員檢
       查;如發香現認養單位未善盡維護之責,嚴重毀損設施,本中心將向
       認養單位追償,並終止其認養權。                              
     九、認養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申請,已校准者應終止認養
       契約: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未善盡認養者維護管理責任,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
        壞公物設施之情形。                                        
     (四)假借認養,在本場地內對外營業或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圖利或
        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五)無故限制非認養單位或個人進入場地使用或拒絕場地申請之情形,
        經查證屬實。                                              
     (六)如有不當使用之行為,經本中心二次通知但仍無實際改善。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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