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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稅管字第 09605200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10 期 11-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8、80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8 條
旨:
為提高稅單送達效率,訂定「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
核要點」
主  旨:訂定「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並自中華民
          國 96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一、檢發「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1 份。
          二、本府 92 年 4  月 1  日府稅管字第 09205200200  號函修正發布之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管制考核要點」同時停止適用。
正  本:花蓮縣稅捐稽徵處
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文書課(刊登縣公報)】、人事室、花蓮縣稅捐稽
     徵處

附  件: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
     一、為養成本處同仁積極負責態度,以提高稅單送達率,俾避免稅捐逾核
         課期間遭致註銷,藉以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稅單之送達取證,應確實依照稅捐稽徵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稅單送達情形之管制:
     (一)資訊管理課得依業務課之需求於限繳日期屆滿後十日內,就滯納案
           件列印未繳納清冊一式二份,送達業務單位核章後,作為催繳及取
           具稅單送達回證之依據。
     (二)對於習慣欠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稅額逾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以上者
           ,其繳款書應派專人專案送達取證或用雙掛號郵寄,逾期不繳者,
           應於滯納期屆滿後完成催繳,並連同稅單送達回證,立即交由執行
           單位儘速移付執行。
     (三)資訊管理課得依業務課之需求於各稅滯納期屆滿十日內列印欠稅清
           冊,送業務單位核章後交由各服務區人員,於滯納期滿後積極完成
           催繳取證,並即迅交執行欠稅單位審核簽收處理。
     (四)展延送達日期案件,應將資料註記電腦檔。
     (五)各稅應以其滯納期滿後七十日內所列印查定件數為管制之依據。
     (六)資訊管理課得依業務課之需求於各稅滯納期滿七十日內列印未送達
           稅單清冊一式二份,送業務單位各服務區人員繼續追查新址,辦理
           送達與註記。
     (七)資訊管理課應於各稅受委託機關大批催繳展延限繳日之滯納期滿後
           二個月又十日內列印未送達稅單清冊交由業務課編製成績表(如附
           表)據以考核。
     四、未送達稅單之抽查:
     (一)服務區人員及經受委託機關協辦送達而未能送達者,服務區人員除
           應再查詢新址俾利再予送達外,各稅目股長應本於職權積極協助解
           決稅單送達疑難。
     (二)對於未送達稅單暨公示送達稅單,應由審核員擔任抽查工作,採書
           面審核為原則,公示送達部分,就全部件數檢查是否符合稅捐稽徵
           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未送達稅單部分,除對稅額五
           萬元以上案件應逐件檢查外,應就各稅服務區人員其他未送達稅單
           件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件時以一件計之)加以抽核,抽核情形與
           結果應在未送達清冊內詳加註記並註記日期及蓋章備供複檢。
     (三)未送達稅單於職務調動時,應列入移交,並繼續查明新址追蹤送達
           。
     五、獎懲依據:財政部稅務人員服務獎懲標準表辦理。
     六、考核獎懲標準:
     (一)各級人員當年度稅單送達成績獎懲標準:
           1.服務區人員:
          (1)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牌照稅(以下簡稱各稅)之稅單送
               達獎懲標準如下表(以下簡稱為獎懲標準表):
           ┌─────┬────┬────┬────┬────┐
               │獎懲別    │嘉獎 2  │嘉獎 1  │申誡 1  │申誡 2  │
               │          │次      │次      │次      │次      │
               │稅單送達率│        │        │        │        │
               │稅目     │        │        │        │        │
               ├─────┼────┼────┼────┼────┤
               │地價稅    │98%以上│95%以上│90%以下│85%以下│
               ├─────┼────┼────┼────┼────┤
               │房屋稅    │98%以上│95%以上│90%以下│85%以下│
               ├─────┼────┼────┼────┼────┤
               │娛樂稅    │98%以上│95%以上│90%以下│85%以下│
               ├─────┼────┼────┼────┼────┤
               │牌照稅    │95%以上│92%以上│85%以下│80%以下│
               └─────┴────┴────┴────┴────┘
          (2)各稅服務區人員未依財政部稅務人員服務獎懲標表規定辦理,
               致稅單不能送達者,應依相關規定議處。
          (3)未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不得公示送達。
          (4)各稅服務區人員稅單送達率雖達敘獎標準,經查如有回證未於
               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期限送交執行單位簽收者,不予敘獎。
          (5)主管兩個稅目者,依所主管稅目稅單送達率,以簡單平均數計
               算辦法進行獎懲。
          (6)各稅服務區人員遇輪調時,以其於該服務區該年度該稅經管開
               徵件數占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依獎懲標準表獎懲
               之,但其後續之取證及催繳工作如由後任辦理者,應對後任者
               獎懲之。
          (7)經抽查發現服務區人員有可送達而未送達案件或展延送達案件
               未註記電腦檔者,應視情節輕重懲處。
           2.股長、課長、分處主任:
          (1)股長、課長、分處主任以全股、課、分處之平均數,比照服務
               區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各稅總成績未達嘉獎一次標準者
               ,股長、課長、分處主任不予獎勵。
          (2)股長、課長、分處主任遇缺,由他人代理達六個月以上及代理
               期間之開徵件數達該股、課、分處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上
               者,代理人按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或依相關稅目平均標準值獎
               懲,但後續之抽核及督導由後任辦理者,對後任獎懲之。
     (二)獎懲後未送達稅單,再送達之獎懲標準:
           各稅股長對未送達稅單,除依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從旁輔導送達外
           ,對於該年度累計之未送達稅單,應督導服務區人員查明新址再行
           送達;各服務區人員經再送達而徵起稅額達全年度二十萬元至五十
           萬元者嘉獎乙次,達五十萬元以上者嘉獎兩次,各股屬員過半數敘
           獎者,其股長、課長或分處主任按其敘獎獎度多數者比照敘獎。
     (三)未送達稅單逾核課期間註銷之懲處:
           1.稅額逾五萬元以上未送達案件,各稅股、課長應每年逐件檢查是
             否確為無法送達。
           2.各稅股長對未送達案件於逾核課期間註銷前,應再抽查百分之十
             ,若發現能送達而未送達者,應再查明責任歸屬,簽報處長予以
             議處。
     七、本要點應考核之各稅,其有關考核資料,由資訊管理課依本要點第三
         點第七款規定時間,確實按各稅目一次列印交由各業務單位簽核後,
         於二個月內移人事室辦理獎懲。
     八、本要點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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