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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秘採字第 09502922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縣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1 期 82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旨:
公共工程得否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疑義
主    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
          第 09500292350  號函有關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
          設備檢驗報告疑義乙案,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工程會 95 年 12 月 15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457520  號函辦理
              。
          二、查工程會 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92350  號函為確保
              工程材料設備備品質,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
              設備,在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下,經考量在大
              陸試驗之必要性後,就該材料設備得採認行政院備查之「國際實驗室
              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ILAC MRA)」之大陸實驗室認證組織(當時
              僅有 CNACL  一家,現已改名 CNAS )認可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
              備檢驗報告在案(95  年 8  月 9  日府工土字第 0950178388 號函
              諒達)。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
              規定,各機關引用工程會上開函釋,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以免衍生
              爭議。故就工程會 95 年 8  月 3  日函釋日期前決標之案件,除契
              約另有規定外,不適用上開函釋。
正    本:本縣各鄉鎮公所、本府農業局、本府水利局、本府地政局、本府觀光交通
          局、本府建設局、原住民局、環保局、工務局建築工程課、工務局養護工
          程課、工務局國宅課、工務局土木課、本府一級機關
副    本:本府秘書室(採購課)、本府秘書室(文書課-請刊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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