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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 09901079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9 年第 13 期 32-3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3、30、41、42 條
旨:
花蓮縣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之規定,公告其 99 年度「老人保護
預防性服務–高風險個案關懷計畫」之契約書,並且委託「社團法人花蓮
縣老人暨家庭關懷協會」辦理相關事宜
          。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受委託機關:「老人保護預防性服務–高風險個案關懷計畫」由「社
              團法人花蓮縣老人暨家庭關懷協會」辦理。
          二、委託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30 條規
              定辦理。
          三、委託事項如契約書全文。

附    件:99  年度花蓮縣老人保護預防性服務–高風險個案關懷計畫行政委託契約
          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稱為甲方)為預防老人發生「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至
          42  條之保護事件,特委託社團法人花蓮縣老人暨家庭關懷協會(以下簡
          稱乙方)辦理「老人保護預防性服務–高風險個案關懷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壹、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貳、委託辦理期間:自 99 年 6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參、本計畫以居住花蓮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為服務對象:
          一、高風險個案:發生失能獨居、非志願性獨居、失依獨居、老年喪親、
              自我照顧功能不佳、家庭關係緊張、雙老共住…等情況,至少一種以
              上。
          二、其他經主辦單位評估屬高風險之個案。
          肆、契約價金、支用請款標準及申領付款程序:
          一、本計畫及契約總經費價金: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元整。
          二、本契約預算經費悉依共同性費用標準編列且應依公款支用程序請領與
              核銷,乙方支用、製據及請款,均應依預算法令、本計畫規定及甲方
              指示辦理。倘有未符相關規定致無法申領者,乙方應自行負擔,不得
              另向甲方請求賠償。
          三、本計畫申領付款程序由乙方於 12 月 25 日前檢附成果報告 1  式 5
              份(含個案紀錄)、原始憑證及領據函送甲方,經甲方核定後覈實支
              付。
          伍、計畫服務內容:由乙方聘任 1  名社會工作員(須具備社會工作師考
              試資格),視服務對象之實際需求,提供適時之社會工作服務如下:
          一、家庭關懷訪視。
          二、追蹤服務。
          三、資源轉介或連結。
          四、必要之生活協助,例如交通接送、協助定期就醫…等。
          五、其他必要協助。
          陸、分工與執掌:
          一、乙方應負責事項:
          (一)受理甲方之交辦事項。
          (二)因執行契約所知悉之相關個案資料,應予絕對保密。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自行對外發佈新聞及洩露任何資料。
          二、甲方應負責事項:
          (一)本委託業務之督導與考核。
          (二)其他必須由甲方支援、協調之事項。
          柒、乙方倘有運用志願服務人員提供契約相關服務,須遵守志願服務法第
              15  條之相關義務。
          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
              甲方得暫停給付合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予第三機構(單位)或不辦理本
              契約約定之服務項目者。
          二、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乙方有重大違失,致影響甲方形象。
          玖、本合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計畫規定事項辦理,本計畫未規定者,由
              甲乙雙方以書面釋疑確認。履約期間內本契約如有增刪變更之必要,
              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
          拾、雙方同意就本契約爭議事項,應先協議,如協議未成而涉訟時,以臺
              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拾壹、本合約 1  式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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