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為推展社會福利、有效分配資源、補助相關機構,訂定「花蓮縣政府推展
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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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花蓮縣政府社會
福利經費補助原則」各 1 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中央對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訂定。
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社會福利機構
副 本:本府主計室、行政室(請刊登公報)、社會局
附 件: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為有效運用及分配有限資源,並輔導及鼓勵鄉鎮市
公所、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工作或服務事業
,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
及項目為限。(另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聚餐性質
不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府依個案需要專案簽核辦理之。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
20% 之自籌款。
(二)視政策性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四、申請時間: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二週提出申請
。
(二)申請期限於年度開始至年度結束前一個月。
(三)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為立案之人民團體時,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補助時,應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再由公所層
轉本府核辦,經核准之社區補助經費應納入公所預算,並由公所檢
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府憑撥。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
1.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
及收費基準等項。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
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
(二)其他視個案需要之相關文件。
七、審查標準及核銷程序:
(一)計畫執行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備。
(二)核定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畢 2 週內,依計畫全額補助者支出原
始憑證等相關資料送府;計畫部分補助者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如
附表)、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送府憑撥,其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應
妥為保存,俾供本府暨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抽查,如有違法或與指定
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規定追繳之。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依中央
處理方式。
八、督導及考核:
(一)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自行妥為保存 10 年,以供本府及
審計室抽查。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附 件: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
壹、老人各項活動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含社區發展協會)、經政府立案之各社會福利
團體、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工作或事
業基金會。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或運動競賽及老
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2.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以下同)30 萬元整為限
。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案最高補助 8 萬元整。
2.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整。
3.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
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雜支(最高 5,0
00 元整)。
4.一般活動辦理單位須自訂自籌款 20% 之比率。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貳、老人長青大學(學苑)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有辦理老人福利事業事項且著有績
效者。
2.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其章程中有辦理老人福利事業事項且著有績
效者。
3.社團法人。
4.其他經本府評估可配合辦理長青大學者。
(二)補助原則:
1.每班需收滿 20 位 65 歲以上老人才給予補助,且每班期至少需
3 個月以上。
2.申請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立案證書、章程、課程表
、講師名冊、招生報名表等。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辦學績效欠佳單位
另行專案輔導)、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2.提供老人學習成長之課程,3 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新台幣 6
萬元整,6 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新台幣 11 萬元整。
3.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開學及結業典禮費用
、演講費、雜支(最高 5,000 元)…等。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老人自強活動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經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老人團體及社區發
展協會長壽俱樂部。
(二)補助原則:
受補助者須年滿 65 歲以上老人。
每人每年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補助標準:
1 日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 400 元,2 日遊以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
800 元,每部遊覽車可配置未滿 65 歲工作人員 4 名。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肆、身心障礙者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1.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2.補助對象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以身心障礙者本人及
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 1 人為限。
(二)補助原則:
1.與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2.獎金、紀念品不予補助(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不在此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每案最高補助 8 萬元整。
2.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
材租金、交通費、誤餐費、保險費、雜支費(最高 5,000 元整
)等。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伍、身心障礙者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二)補助對象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以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
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 1 人為限。
二、補助原則:
(一)以縣外活動為限,每人每年補助 1 次,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工
作人員不在此限)。
(二)每次活動至多 3 天 2 夜,每天補助 800 元整。
(三)每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每年最多申請補助 2 次。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陸、志願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之機構。
(二)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參加祥和計畫之立案團體。
二、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訓練。
(二)辦理關懷照顧服務。
(三)辦理獎勵表揚。
(四)辦理服務活動、專題研討會:如志工才藝競賽、志工趣味競賽、志
願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競賽及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等活動。
(五)辦理志願服務會報:補助全縣性志願服務會報,運用單位召開內部
會報不予補助。
(六)宣傳推廣:如發行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宣、宣導海報
、宣導講座、宣導活動。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印刷費、器材
租借費、宣導品、膳費及雜支。
(二)補助標準:
1.每一單位,每年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一般性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整,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 8 萬元整;同一案申請
其他相關補助者不再補助。
2.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新台幣 800 元整;外聘每小時最
高新台幣 1,600 元整。
3.交通費以實報實銷;最多以 3 天 2 夜計。
4.宣導品每份最高補助新台幣 50 元整,紀念品不予補助。
5.膳費(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6.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 元整。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柒、推展兒童、少年、婦女福利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10 萬元整。
(二)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30 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
以 3 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為原則。
(三)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金額核實補
助。
三、補助項目:辦理各項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訓練或觀摩活
動及宣傳活動,補助講師鐘點費、撰稿費(630 元/千字)、場地費
、佈置費、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 3 天 2 夜計)、交通費、器
材租金、膳食費專案計畫管理費及雜支(最高 5,000 元整)--等。
另如係本府舉辦(或委託)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捌、辦理社團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之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立案社會福利
慈善基金會。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
幣 2 萬元為原則。
(二)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經本府許可立案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公會、
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適用前項 1. 規定。
(三)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交通費
、誤餐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雜支費(最高 5,000 元整
)等。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玖、辦理勞工教育休閒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立案之產、職業工會或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
(一)補助標準:
1.勞工教育及休閒活動:本縣各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及休閒
活動,每場次每人最高補助 300 元,小型工會無力自行辦理活
動者,得由縣總工會邀集若干工會聯合辦理之。
2.第二專長訓練:每案最高補助 10 萬元,並比照職業訓練規定,
一般身分生酌收學雜費 20 %,特殊身分生(身心障礙、原住民
、低收入戶、負擔家計婦女等)免收一切費用。其自籌款不得低
於 20 %。
3.凡經專案簽准補助之活動,不受前項 1、2 之規定;會員大會、
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最高 8,000 元)佈置費、入場門
票費(每人 200 元)、烤肉材料費(每人 100 元)文具費(每
人 30 元)、裁判費、器材租金費、材料費、交通費、誤餐費(早
餐 40 元、午晚餐 70 元)、郵電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
、雜支費(最高 5,000 元)。
拾、社區發展經費補助原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
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
三、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單位於活動開始 20
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期限至 12 月 5 日止)。
四、申請程序:
(一)各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發展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案,須先送交所
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在層轉本府核辦。
(二)各鄉(鎮、市)公所、立案之人民團體,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申請
經費補助,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1.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
等項目。
2.申請補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修繕)或購置建物,內容
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機構
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
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工程
實施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或措施(含地方
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經費概算(應包含營繕工程每平方
公尺成本單價)、經費來源、公共安全計畫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
等項。
3.前二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
(三)辦理研習、講座等補助申請,請檢附課程表、活動流程講師名冊、
招生報名表等。【外縣(市)立案之團體及申請內政部經費補助者
須檢附立案證書、章程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六、審查作業:
(一)申請單位是否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如改選理、監事,理、監
事會議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定期召開並向各鄉鎮市公所核備)。
(二)申請單位財務是否健全並依規定辦理。
(三)申請單位是否依其章程辦理(如召募會員收取會費等)。
(四)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五)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六)是否有重複補助之項目。
(七)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前六目之一規定者,不得函報本府。
七、補助原則: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任期屆滿未經改選者不予補助。
八、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充實社區活動中心設施設備、修繕: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項目: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軟、硬體設備及其維修。
3.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 10 萬元整。(超過 10 萬元者,經實
地勘察簽核者,不在此限)。
(二)社區綠化、景觀環境改善工程: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項目:社區綠化苗木。
3.補助標準:原則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超過 5 萬元者,經
實地勘察簽核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社區文化或福利服務等精神倫理建設活動:
1.補助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立
案之人民團體。
2.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獎牌、獎盃、撰稿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及雜支(最
高 5,000 元)等。
3.補助標準:鄉(鎮、市)公所辦理全鄉(鎮、市)性活動每案最
高補助 10 萬元整,社區發展協會、立案之人民團體辦理上項活
動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整。
(四)社區媽媽教室活動:
1.補助對象:社區發展協會附設媽媽教室或其他婦女組織者。
2.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場地、材料、雜支(最高 5,000 元)
等。
3.補助標準: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上項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整
(經過上限者視實際需要,經本局評估並敘明理由簽核者,不在
此限。)
(五)社區守望相助隊、媽媽教室及其他內部組織應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
申請,並依行政程序以公文函送鄉(鎮、市)公所層轉本府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依法支用,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
事會按申請計畫執行。
九、計畫執行暨核銷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需以原定日期、項目實施,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備。
(二)核定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者,以領據、納入預算證明、成果照片、成
果報告、有關工程部分須另行檢附合約書、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
核撥補助款。立案之人民團體者,以領據、原始憑證、成果照片等
資料核撥補助款。
十、本府補助項目與內政部補助項目相同者,依財政節約原則,應先行申
請內政部獎助,俟內政部獎助額滿再行申請本府補助。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壹、加強社區發展工作專案補助計畫
一、目的:輔導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除繼續辦理公共設施建設、生產福
利建設、精神倫理建設外,亦能發揮社區潛能結合社區資源、培養社
區居民自主意識以推展各項社區福利服務及建立社區特色,提昇社區
生活品質,再創社區發展新境界。
二、實施對象: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未曾列入本縣年度加強社區計畫
內之社區優先辦理。
三、推行項目:
┌─┬──────┬───────┬─────────┬─┐
│計│ 社區議題 │計 畫 項 目│申請計畫方法及原則│備│
│畫│ │ │ │註│
│類│ │ │ │ │
│別│ │ │ │ │
├─┼──────┼───────┼─────────┼─┤
│基│一、社區計畫│社區發展協會應│以上工作內容係提出│ │
│礎│ │訂定年度一般性│「加強社區專案計畫│ │
│計│ │社區發展工作計│」所必備之社區基本│ │
│畫│ │畫。 │資料、申請單位需整│ │
│ ├──────┼───────┤理成成冊(格式不拘│ │
│ │二、社區財務│社區發展協會應│)連同「加強社區專│ │
│ │ │編造上半年度預│案」計畫層送本府 │ │
│ │ │算及決算書(含│ │ │
│ │ │補助款、會費收│ │ │
│ │ │支紀錄)。 │ │ │
│ ├──────┼───────┤ │ │
│ │三、社區人事│社區發展協會應│ │ │
│ │ │建立社區基本資│ │ │
│ │ │料及會員、理監│ │ │
│ │ │事、工作人員異│ │ │
│ │ │動資料。 │ │ │
│ ├──────┼───────┤ │ │
│ │四、社區會務│一、社區發展協│ │ │
│ │ │ 會應排定定│ │ │
│ │ │ 期會員大會│ │ │
│ │ │ 及理、監事│ │ │
│ │ │ 會議召開日│ │ │
│ │ │ 期。 │ │ │
│ │ │二、社區發展協│ │ │
│ │ │ 會應訂定內│ │ │
│ │ │ 部組織作業│ │ │
│ │ │ 簡則、社區│ │ │
│ │ │ 公約、社區│ │ │
│ │ │ 活動中心借│ │ │
│ │ │ 用辦法等規│ │ │
│ │ │ 則。 │ │ │
│ ├──────┼───────┤ │ │
│ │五、社區居民│社區發展協會應│ │ │
│ │ 意願 │針對所提「加強│ │ │
│ │ │社區計畫」實施│ │ │
│ │ │社區居民意願調│ │ │
│ │ │查或召開會議(│ │ │
│ │ │理監事會議及會│ │ │
│ │ │員大會),並將│ │ │
│ │ │調查報告或會議│ │ │
│ │ │紀錄併同陳報。│ │ │
├─┼──────┼───────┼─────────┼─┤
│加│一、社區意識│一、社區調查、│一、專案計畫需對社│ │
│強│ │ 社區資源調│ 區整體發展有助│ │
│專│ │ 查、文化需│ 益以辦理具持續│ │
│案│ │ 求調查。 │ 性、系列性、累│ │
│計│ │二、社區文史典│ 積性的社區服務│ │
│畫│ │ 故、傳統聚│ 方案為優先考量│ │
│ │ │ 落、古蹟探│ 。 │ │
│ │ │ 究保存。 │二、專業計畫其議題│ │
│ │ │三、社區居民會│ 規劃以單項議題│ │
│ │ │ 議、座談會│ 為主軸來設計為│ │
│ │ │ 、研討會。│ 原則,以彰顯社│ │
│ │ │四、社區藝文及│ 區特點。如規劃│ │
│ │ │ 社區經驗觀│ 涵概二至三個議│ │
│ │ │ 摩、社區形│ 題,要能突顯或│ │
│ │ │ 象與識別體│ 建立出社區特色│ │
│ │ │ 系競賽、社│ 為宜。 │ │
│ │ │ 區刊物。 │三、詳列各項細部計│ │
│ │ │五、提昇社區居│ 畫內容及經費概│ │
│ │ │ 民意識各項│ 算(含經費補助│ │
│ │ │ 社區活動。│ 分配)。 │ │
│ ├──────┼───────┤四、媽媽教室活動慶│ │
│ │二、社區人才│一、社區事務工│ 生會、自強活動│ │
│ │ 培育 │ 作能力之研│ 、插花、土風舞│ │
│ │ │ 習、會務處│ 、烹飪等娛樂性│ │
│ │ │ 理、財務整│ 研習不予補助。│ │
│ │ │ 理、資源建│ │ │
│ │ │ 檔、社區規│ │ │
│ │ │ 劃、刊物編│ │ │
│ │ │ 輯、教材製│ │ │
│ │ │ 作……。 │ │ │
│ │ │二、社區終身學│ │ │
│ │ │ 習。 │ │ │
│ │ │三、社區志工、│ │ │
│ │ │ 社區種子等│ │ │
│ │ │ 培訓、社區│ │ │
│ │ │ 人力銀行規│ │ │
│ │ │ 劃建立。 │ │ │
│ ├──────┼───────┤ │ │
│ │三、社區環境│一、社區活動中│ │ │
│ │ 空間規劃│ 心、街道、│ │ │
│ │ │ 空間規劃改│ │ │
│ │ │ 造。 │ │ │
│ │ │二、社區公園綠│ │ │
│ │ │ 美化、人行│ │ │
│ │ │ 步道綠化、│ │ │
│ │ │ 小型運動公│ │ │
│ │ │ 園(涉及公│ │ │
│ │ │ 共工程部分│ │ │
│ │ │ 須檢附工程│ │ │
│ │ │ 預算書圖、│ │ │
│ │ │ 土地建物所│ │ │
│ │ │ 有權狀及相│ │ │
│ │ │ 關文件資料│ │ │
│ │ │ )。 │ │ │
│ ├──────┼───────┤ │ │
│ │四、社區福利│使社區居民能就│ │ │
│ │ 服務 │近快速獲得社區│ │ │
│ │ │照顧及社區福利│ │ │
│ │ │服務: │ │ │
│ │ │一、兒童福利服│ │ │
│ │ │ 務。 │ │ │
│ │ │二、青少年福利│ │ │
│ │ │ 服務。 │ │ │
│ │ │三、婦女福利服│ │ │
│ │ │ 務。 │ │ │
│ │ │四、老人福利服│ │ │
│ │ │ 務。 │ │ │
│ │ │五、身心障礙福│ │ │
│ │ │ 利服務。 │ │ │
│ ├──────┼───────┤ │ │
│ │五、社區治安│警民、村、里社│ │ │
│ │ 維護 │區聯繫建立治安│ │ │
│ │ │維護通報網、強│ │ │
│ │ │化社區治安團隊│ │ │
│ │ │組訓功能,訓練│ │ │
│ │ │長期社區志工參│ │ │
│ │ │與巡守工作。 │ │ │
│ ├──────┼───────┤ │ │
│ │六、社區環保│鼓勵社區從事垃│ │ │
│ │ │圾分類、資源回│ │ │
│ │ │收、廚餘處理環│ │ │
│ │ │保志工培訓、社│ │ │
│ │ │區綠化認養等工│ │ │
│ │ │作。 │ │ │
│ ├──────┼───────┤ │ │
│ │七、社區精神│一、民俗技藝技│ │ │
│ │ 倫理 │ 能薪火相傳│ │ │
│ │ │ 。 │ │ │
│ │ │二、社區讀書會│ │ │
│ │ │ 、圖書館建│ │ │
│ │ │ 立充實。 │ │ │
│ │ │三、社區全民運│ │ │
│ │ │ 動。 │ │ │
│ │ │四、社區大學。│ │ │
│ │ │五、社區長壽俱│ │ │
│ │ │ 樂部、媽媽│ │ │
│ │ │ 教室活動。│ │ │
│ │ │六、社區劇團…│ │ │
│ │ │ …等充實精│ │ │
│ │ │ 神生活之專│ │ │
│ │ │ 案。 │ │ │
│ ├──────┼───────┤ │ │
│ │八、社區電腦│社區電腦人才培│ │ │
│ │ 網絡 │訓,建立網路社│ │ │
│ │ │區能上網行銷並│ │ │
│ │ │連結社區網際網│ │ │
│ │ │路。 │ │ │
│ ├──────┼───────┤ │ │
│ │九、社區文化│符合社區需求建│ │ │
│ │ │立或延續社區特│ │ │
│ │ │色之發展計畫如│ │ │
│ │ │:產業文化、形│ │ │
│ │ │象商圈……等。│ │ │
│ ├──────┼───────┤ │ │
│ │十、社區產業│一、產業調查。│ │ │
│ │ 規劃 │二、生產技術研│ │ │
│ │ │ 討。 │ │ │
│ │ │三、共同經營研│ │ │
│ │ │ 討會。 │ │ │
│ │ │四、共同產銷研│ │ │
│ │ │ 討會。 │ │ │
│ ├──────┼───────┤ │ │
│ │十一、其他 │經社區發展協會│ │ │
│ │ │審核議案通過議│ │ │
│ │ │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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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計畫工作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社區發展並得邀請專業團體、文
史工作室等予以協助推行。
四、補助金額:每一申請社區最高補助新台幣 100 萬元(依計畫內容由
審核委員衡酌審議)3 %可作為行政費用,申請之社區或公所需自籌
十分之一經費配合。
五、實施時間:自該年度 1 月至 12 月
申請時間:自年度 1 月 1 日開始至該年 1 月底止,如尚有餘額
經費,於年中辦理第 2 梯次申請。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社區發展協會應檢具申請書專案計畫書、經費預算表、自籌款證明
等申請表件函報鄉(鎮、市)公所先行辦理文件審查,再層報本府
辦理資格審核。
(二)由本府社會局審查,對認為有必要時將實地勘查暸解,並得邀請計
畫負責人說明,再專案簽辦核定。
(三)審核完成後,將結果函知各申請單位。
七、審核原則:
(一)審核原則:
1.基礎計畫文件資料有否齊全。
2.計畫內容依規定書寫詳實無誤。
3.有無足夠自籌款配合。
八、實質審查原則:
(一)有健全運作的社區發展組織(含會務、財務、人事…)占 10 %
(二)社區居民意願調查或召開社區會議。占 20 %
(三)推行的社區議題項目其迫切性及開創性。占 40 %
(四)計畫負責人對方案執行的理念及可行度。占 10 %
(五)推行的社區議題對當地社區需求、資源的切合度。占 10 %
(六)計畫團隊之組成對社區人才培訓的延續性。占 10 %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審核通過之補助計畫,於施行前,須先行將修正細部計畫(含經
費概算表)送公所審核後,方可執行。同時先行撥付第 1 期款(
核准金額之 50 %)於執行完畢後,以執行考核表向本府報結後再
行撥發餘款 50 %。
(二)補助款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為爭取執行時效,必要時請協商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先行墊付)並由社區發展協會,依執行進
度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証向公所請款。
(三)受補助之計畫應於該年度內執行並核銷完畢,並檢附成果報告表、
原計畫、核定計畫、成果照片送本府請領第 2 期款,逾期結報者
列入下次補助與否之參考。
(四)未能於限期內執行完畢者,應就實際執行情形辦理剩餘款繳回暨核
銷。
(五)社區發展協會之採購及各項建設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十、考核事項:
(一)審核通過之專案計畫,如需變更應於核定後 1 個月內提出,並檢
附變更原因及內容層轉本府,經審核通過始得變更。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於下年度起 3 年內不
得申請專案補助。
(三)未依計畫執行、經費支用不當、未依核定內容執行及自籌款比例不
足者,應繳回未依計畫執行項目及支用不當之經費(請公所以收入
退還書繳回),並不得申請下次專案補助。
十一、成果評鑑:
(一)為瞭解計畫執行成果及振興社區工作計畫推行成效、計畫執行期
間、本府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前往督導,並於年度結束後組成
評鑑小組赴受補助社區瞭解推行工作成效,其評鑑要點由本府另
訂之。
(二)經評鑑結果為前 3 名者,並由本府酌發獎勵金,但獲獎勵之社
區其獎勵金不得有消耗性之支出。
十二、為輔導各單位順利執行計畫,各申請單位可向社區資源中心尋求技
術指導。
十三、本計畫由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四、本要點視實際之需要,得隨時修訂之。
拾貳、核銷注意事項及考核
一、原始憑證核銷注意事項:
(一)領據(用紙請小於 B5)─ 茲收到花蓮縣政府補助本會辦理…活動
經費新台幣…元。此致花蓮縣政府,具領人:組織全銜、圖記(單
位章)、負責人章、會計、出納、地址、電話、帳號(填寫行庫或
郵局地址)。(如附表一)
(二)發票之抬頭。
(三)收據─收據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
(四)各人薪資所得─印領清冊(姓名、出生、身分證字號、金額、地址
、印章)所得扣繳憑單第四聯。
(五)郵資─附郵寄清單。
(六)印刷─附樣張及印刷品一角印列年月日張數。
(七)凡各種用印章(發票、收據、領據、核章)一定要清楚。
二、考核
(一)核銷時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鄉鎮市公所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
、經費收支明細表(鄉鎮市公所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免附)。(
如附表二)詳列核銷項目、憑證金額、本府補助款項、其他公家單
位補助款項、自籌款項及各款項之百分比。
(二)成果照片。(如附表三)詳列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
動效益。
(三)申請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整理成冊並建檔自存 10 年以上,留俟審
計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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