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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 09501441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9 期 18-2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 條
人民團體法 第 17、26 條
旨:
為推展社會福利、有效分配資源、補助相關機構,訂定「花蓮縣政府推展
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
主    旨:檢送「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花蓮縣政府社會
          福利經費補助原則」各 1  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中央對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訂定。
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社會福利機構
副    本:本府主計室、行政室(請刊登公報)、社會局

附    件: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為有效運用及分配有限資源,並輔導及鼓勵鄉鎮市
              公所、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工作或服務事業
              ,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
                及項目為限。(另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聚餐性質
                不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府依個案需要專案簽核辦理之。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
                20% 之自籌款。
          (二)視政策性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四、申請時間: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二週提出申請
                。
          (二)申請期限於年度開始至年度結束前一個月。
          (三)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為立案之人民團體時,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補助時,應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再由公所層
                轉本府核辦,經核准之社區補助經費應納入公所預算,並由公所檢
                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府憑撥。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
                1.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
                  及收費基準等項。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
                  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
          (二)其他視個案需要之相關文件。
          七、審查標準及核銷程序:
          (一)計畫執行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備。
          (二)核定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畢 2  週內,依計畫全額補助者支出原
                始憑證等相關資料送府;計畫部分補助者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如
                附表)、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送府憑撥,其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應
                妥為保存,俾供本府暨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抽查,如有違法或與指定
                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規定追繳之。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依中央
                處理方式。
          八、督導及考核:
          (一)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自行妥為保存 10 年,以供本府及
                審計室抽查。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附    件: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
          壹、老人各項活動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含社區發展協會)、經政府立案之各社會福利
                團體、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工作或事
                業基金會。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或運動競賽及老
                  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2.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以下同)30  萬元整為限
                  。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案最高補助 8  萬元整。
                2.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整。
                3.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
                  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雜支(最高 5,0
                  00  元整)。
                4.一般活動辦理單位須自訂自籌款 20%  之比率。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貳、老人長青大學(學苑)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有辦理老人福利事業事項且著有績
                  效者。
                2.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其章程中有辦理老人福利事業事項且著有績
                  效者。
                3.社團法人。
                4.其他經本府評估可配合辦理長青大學者。
          (二)補助原則:
                1.每班需收滿 20 位 65 歲以上老人才給予補助,且每班期至少需
                  3 個月以上。
                2.申請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立案證書、章程、課程表
                  、講師名冊、招生報名表等。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辦學績效欠佳單位
                  另行專案輔導)、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2.提供老人學習成長之課程,3 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新台幣 6
                  萬元整,6 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新台幣 11 萬元整。
                3.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開學及結業典禮費用
                  、演講費、雜支(最高 5,000  元)…等。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老人自強活動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經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老人團體及社區發
                展協會長壽俱樂部。
          (二)補助原則:
                受補助者須年滿 65 歲以上老人。
                每人每年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補助標準:
                1 日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 400  元,2 日遊以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
                800 元,每部遊覽車可配置未滿 65 歲工作人員 4  名。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肆、身心障礙者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1.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2.補助對象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以身心障礙者本人及
                  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 1  人為限。
          (二)補助原則:
                1.與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2.獎金、紀念品不予補助(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不在此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每案最高補助 8  萬元整。
                2.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
                  材租金、交通費、誤餐費、保險費、雜支費(最高 5,000  元整
                  )等。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伍、身心障礙者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二)補助對象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以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
                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 1  人為限。
          二、補助原則:
          (一)以縣外活動為限,每人每年補助 1  次,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工
                作人員不在此限)。
          (二)每次活動至多 3  天 2  夜,每天補助 800  元整。
          (三)每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每年最多申請補助 2  次。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陸、志願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之機構。
          (二)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參加祥和計畫之立案團體。
          二、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訓練。
          (二)辦理關懷照顧服務。
          (三)辦理獎勵表揚。
          (四)辦理服務活動、專題研討會:如志工才藝競賽、志工趣味競賽、志
                願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競賽及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等活動。
          (五)辦理志願服務會報:補助全縣性志願服務會報,運用單位召開內部
                會報不予補助。
          (六)宣傳推廣:如發行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宣、宣導海報
                、宣導講座、宣導活動。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印刷費、器材
                租借費、宣導品、膳費及雜支。
          (二)補助標準:
                1.每一單位,每年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一般性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整,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 8  萬元整;同一案申請
                  其他相關補助者不再補助。
                2.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新台幣 800  元整;外聘每小時最
                  高新台幣 1,600  元整。
                3.交通費以實報實銷;最多以 3  天 2  夜計。
                4.宣導品每份最高補助新台幣 50 元整,紀念品不予補助。
                5.膳費(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6.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  元整。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柒、推展兒童、少年、婦女福利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10 萬元整。
          (二)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30 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
                以 3  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為原則。
          (三)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金額核實補
                助。
          三、補助項目:辦理各項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訓練或觀摩活
              動及宣傳活動,補助講師鐘點費、撰稿費(630 元/千字)、場地費
              、佈置費、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 3  天 2  夜計)、交通費、器
              材租金、膳食費專案計畫管理費及雜支(最高 5,000  元整)--等。
              另如係本府舉辦(或委託)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捌、辦理社團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之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立案社會福利
              慈善基金會。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
                幣 2  萬元為原則。
          (二)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經本府許可立案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公會、
                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適用前項 1. 規定。
          (三)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交通費
              、誤餐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雜支費(最高 5,000  元整
              )等。
              凡經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玖、辦理勞工教育休閒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立案之產、職業工會或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
          (一)補助標準:
                1.勞工教育及休閒活動:本縣各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及休閒
                  活動,每場次每人最高補助 300  元,小型工會無力自行辦理活
                  動者,得由縣總工會邀集若干工會聯合辦理之。
                2.第二專長訓練:每案最高補助 10 萬元,並比照職業訓練規定,
                  一般身分生酌收學雜費 20 %,特殊身分生(身心障礙、原住民
                  、低收入戶、負擔家計婦女等)免收一切費用。其自籌款不得低
                  於 20 %。
                3.凡經專案簽准補助之活動,不受前項 1、2 之規定;會員大會、
                  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最高 8,000  元)佈置費、入場門
                票費(每人 200  元)、烤肉材料費(每人 100  元)文具費(每
                人 30 元)、裁判費、器材租金費、材料費、交通費、誤餐費(早
                餐 40 元、午晚餐 70 元)、郵電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
                、雜支費(最高 5,000  元)。
          拾、社區發展經費補助原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
              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
          三、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單位於活動開始 20
              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期限至 12 月 5  日止)。
          四、申請程序:
          (一)各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發展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案,須先送交所
                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在層轉本府核辦。
          (二)各鄉(鎮、市)公所、立案之人民團體,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申請
                經費補助,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1.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
                  等項目。
                2.申請補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修繕)或購置建物,內容
                  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機構
                  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
                  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工程
                  實施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或措施(含地方
                  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經費概算(應包含營繕工程每平方
                  公尺成本單價)、經費來源、公共安全計畫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
                  等項。
                3.前二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
          (三)辦理研習、講座等補助申請,請檢附課程表、活動流程講師名冊、
                招生報名表等。【外縣(市)立案之團體及申請內政部經費補助者
                須檢附立案證書、章程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六、審查作業:
          (一)申請單位是否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如改選理、監事,理、監
                事會議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定期召開並向各鄉鎮市公所核備)。
          (二)申請單位財務是否健全並依規定辦理。
          (三)申請單位是否依其章程辦理(如召募會員收取會費等)。
          (四)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五)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六)是否有重複補助之項目。
          (七)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前六目之一規定者,不得函報本府。
          七、補助原則: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任期屆滿未經改選者不予補助。
          八、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充實社區活動中心設施設備、修繕: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項目: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軟、硬體設備及其維修。
                3.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 10 萬元整。(超過 10 萬元者,經實
                  地勘察簽核者,不在此限)。
          (二)社區綠化、景觀環境改善工程: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項目:社區綠化苗木。
                3.補助標準:原則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超過 5  萬元者,經
                  實地勘察簽核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社區文化或福利服務等精神倫理建設活動:
                1.補助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立
                  案之人民團體。
                2.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獎牌、獎盃、撰稿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及雜支(最
                  高 5,000  元)等。
                3.補助標準:鄉(鎮、市)公所辦理全鄉(鎮、市)性活動每案最
                  高補助 10 萬元整,社區發展協會、立案之人民團體辦理上項活
                  動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整。
          (四)社區媽媽教室活動:
                1.補助對象:社區發展協會附設媽媽教室或其他婦女組織者。
                2.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場地、材料、雜支(最高 5,000  元)
                  等。
                3.補助標準: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上項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整
                  (經過上限者視實際需要,經本局評估並敘明理由簽核者,不在
                  此限。)
          (五)社區守望相助隊、媽媽教室及其他內部組織應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
                申請,並依行政程序以公文函送鄉(鎮、市)公所層轉本府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依法支用,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
                事會按申請計畫執行。
          九、計畫執行暨核銷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需以原定日期、項目實施,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備。
          (二)核定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者,以領據、納入預算證明、成果照片、成
                果報告、有關工程部分須另行檢附合約書、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
                核撥補助款。立案之人民團體者,以領據、原始憑證、成果照片等
                資料核撥補助款。
          十、本府補助項目與內政部補助項目相同者,依財政節約原則,應先行申
              請內政部獎助,俟內政部獎助額滿再行申請本府補助。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壹、加強社區發展工作專案補助計畫
          一、目的:輔導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除繼續辦理公共設施建設、生產福
              利建設、精神倫理建設外,亦能發揮社區潛能結合社區資源、培養社
              區居民自主意識以推展各項社區福利服務及建立社區特色,提昇社區
              生活品質,再創社區發展新境界。
          二、實施對象: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未曾列入本縣年度加強社區計畫
              內之社區優先辦理。
          三、推行項目:
              ┌─┬──────┬───────┬─────────┬─┐
              │計│  社區議題  │計  畫  項  目│申請計畫方法及原則│備│
              │畫│            │              │                  │註│
              │類│            │              │                  │  │
              │別│            │              │                  │  │
              ├─┼──────┼───────┼─────────┼─┤
              │基│一、社區計畫│社區發展協會應│以上工作內容係提出│  │
              │礎│            │訂定年度一般性│「加強社區專案計畫│  │
              │計│            │社區發展工作計│」所必備之社區基本│  │
              │畫│            │畫。          │資料、申請單位需整│  │
              │  ├──────┼───────┤理成成冊(格式不拘│  │
              │  │二、社區財務│社區發展協會應│)連同「加強社區專│  │
              │  │            │編造上半年度預│案」計畫層送本府  │  │
              │  │            │算及決算書(含│                  │  │
              │  │            │補助款、會費收│                  │  │
              │  │            │支紀錄)。    │                  │  │
              │  ├──────┼───────┤                  │  │
              │  │三、社區人事│社區發展協會應│                  │  │
              │  │            │建立社區基本資│                  │  │
              │  │            │料及會員、理監│                  │  │
              │  │            │事、工作人員異│                  │  │
              │  │            │動資料。      │                  │  │
              │  ├──────┼───────┤                  │  │
              │  │四、社區會務│一、社區發展協│                  │  │
              │  │            │    會應排定定│                  │  │
              │  │            │    期會員大會│                  │  │
              │  │            │    及理、監事│                  │  │
              │  │            │    會議召開日│                  │  │
              │  │            │    期。      │                  │  │
              │  │            │二、社區發展協│                  │  │
              │  │            │    會應訂定內│                  │  │
              │  │            │    部組織作業│                  │  │
              │  │            │    簡則、社區│                  │  │
              │  │            │    公約、社區│                  │  │
              │  │            │    活動中心借│                  │  │
              │  │            │    用辦法等規│                  │  │
              │  │            │    則。      │                  │  │
              │  ├──────┼───────┤                  │  │
              │  │五、社區居民│社區發展協會應│                  │  │
              │  │    意願    │針對所提「加強│                  │  │
              │  │            │社區計畫」實施│                  │  │
              │  │            │社區居民意願調│                  │  │
              │  │            │查或召開會議(│                  │  │
              │  │            │理監事會議及會│                  │  │
              │  │            │員大會),並將│                  │  │
              │  │            │調查報告或會議│                  │  │
              │  │            │紀錄併同陳報。│                  │  │
              ├─┼──────┼───────┼─────────┼─┤
              │加│一、社區意識│一、社區調查、│一、專案計畫需對社│  │
              │強│            │    社區資源調│    區整體發展有助│  │
              │專│            │    查、文化需│    益以辦理具持續│  │
              │案│            │    求調查。  │    性、系列性、累│  │
              │計│            │二、社區文史典│    積性的社區服務│  │
              │畫│            │    故、傳統聚│    方案為優先考量│  │
              │  │            │    落、古蹟探│    。            │  │
              │  │            │    究保存。  │二、專業計畫其議題│  │
              │  │            │三、社區居民會│    規劃以單項議題│  │
              │  │            │    議、座談會│    為主軸來設計為│  │
              │  │            │    、研討會。│    原則,以彰顯社│  │
              │  │            │四、社區藝文及│    區特點。如規劃│  │
              │  │            │    社區經驗觀│    涵概二至三個議│  │
              │  │            │    摩、社區形│    題,要能突顯或│  │
              │  │            │    象與識別體│    建立出社區特色│  │
              │  │            │    系競賽、社│    為宜。        │  │
              │  │            │    區刊物。  │三、詳列各項細部計│  │
              │  │            │五、提昇社區居│    畫內容及經費概│  │
              │  │            │    民意識各項│    算(含經費補助│  │
              │  │            │    社區活動。│    分配)。      │  │
              │  ├──────┼───────┤四、媽媽教室活動慶│  │
              │  │二、社區人才│一、社區事務工│    生會、自強活動│  │
              │  │    培育    │    作能力之研│    、插花、土風舞│  │
              │  │            │    習、會務處│    、烹飪等娛樂性│  │
              │  │            │    理、財務整│    研習不予補助。│  │
              │  │            │    理、資源建│                  │  │
              │  │            │    檔、社區規│                  │  │
              │  │            │    劃、刊物編│                  │  │
              │  │            │    輯、教材製│                  │  │
              │  │            │    作……。  │                  │  │
              │  │            │二、社區終身學│                  │  │
              │  │            │    習。      │                  │  │
              │  │            │三、社區志工、│                  │  │
              │  │            │    社區種子等│                  │  │
              │  │            │    培訓、社區│                  │  │
              │  │            │    人力銀行規│                  │  │
              │  │            │    劃建立。  │                  │  │
              │  ├──────┼───────┤                  │  │
              │  │三、社區環境│一、社區活動中│                  │  │
              │  │    空間規劃│    心、街道、│                  │  │
              │  │            │    空間規劃改│                  │  │
              │  │            │    造。      │                  │  │
              │  │            │二、社區公園綠│                  │  │
              │  │            │    美化、人行│                  │  │
              │  │            │    步道綠化、│                  │  │
              │  │            │    小型運動公│                  │  │
              │  │            │    園(涉及公│                  │  │
              │  │            │    共工程部分│                  │  │
              │  │            │    須檢附工程│                  │  │
              │  │            │    預算書圖、│                  │  │
              │  │            │    土地建物所│                  │  │
              │  │            │    有權狀及相│                  │  │
              │  │            │    關文件資料│                  │  │
              │  │            │    )。      │                  │  │
              │  ├──────┼───────┤                  │  │
              │  │四、社區福利│使社區居民能就│                  │  │
              │  │    服務    │近快速獲得社區│                  │  │
              │  │            │照顧及社區福利│                  │  │
              │  │            │服務:        │                  │  │
              │  │            │一、兒童福利服│                  │  │
              │  │            │    務。      │                  │  │
              │  │            │二、青少年福利│                  │  │
              │  │            │    服務。    │                  │  │
              │  │            │三、婦女福利服│                  │  │
              │  │            │    務。      │                  │  │
              │  │            │四、老人福利服│                  │  │
              │  │            │    務。      │                  │  │
              │  │            │五、身心障礙福│                  │  │
              │  │            │    利服務。  │                  │  │
              │  ├──────┼───────┤                  │  │
              │  │五、社區治安│警民、村、里社│                  │  │
              │  │    維護    │區聯繫建立治安│                  │  │
              │  │            │維護通報網、強│                  │  │
              │  │            │化社區治安團隊│                  │  │
              │  │            │組訓功能,訓練│                  │  │
              │  │            │長期社區志工參│                  │  │
              │  │            │與巡守工作。  │                  │  │
              │  ├──────┼───────┤                  │  │
              │  │六、社區環保│鼓勵社區從事垃│                  │  │
              │  │            │圾分類、資源回│                  │  │
              │  │            │收、廚餘處理環│                  │  │
              │  │            │保志工培訓、社│                  │  │
              │  │            │區綠化認養等工│                  │  │
              │  │            │作。          │                  │  │
              │  ├──────┼───────┤                  │  │
              │  │七、社區精神│一、民俗技藝技│                  │  │
              │  │    倫理    │    能薪火相傳│                  │  │
              │  │            │    。        │                  │  │
              │  │            │二、社區讀書會│                  │  │
              │  │            │    、圖書館建│                  │  │
              │  │            │    立充實。  │                  │  │
              │  │            │三、社區全民運│                  │  │
              │  │            │    動。      │                  │  │
              │  │            │四、社區大學。│                  │  │
              │  │            │五、社區長壽俱│                  │  │
              │  │            │    樂部、媽媽│                  │  │
              │  │            │    教室活動。│                  │  │
              │  │            │六、社區劇團…│                  │  │
              │  │            │    …等充實精│                  │  │
              │  │            │    神生活之專│                  │  │
              │  │            │    案。      │                  │  │
              │  ├──────┼───────┤                  │  │
              │  │八、社區電腦│社區電腦人才培│                  │  │
              │  │    網絡    │訓,建立網路社│                  │  │
              │  │            │區能上網行銷並│                  │  │
              │  │            │連結社區網際網│                  │  │
              │  │            │路。          │                  │  │
              │  ├──────┼───────┤                  │  │
              │  │九、社區文化│符合社區需求建│                  │  │
              │  │            │立或延續社區特│                  │  │
              │  │            │色之發展計畫如│                  │  │
              │  │            │:產業文化、形│                  │  │
              │  │            │象商圈……等。│                  │  │
              │  ├──────┼───────┤                  │  │
              │  │十、社區產業│一、產業調查。│                  │  │
              │  │    規劃    │二、生產技術研│                  │  │
              │  │            │    討。      │                  │  │
              │  │            │三、共同經營研│                  │  │
              │  │            │    討會。    │                  │  │
              │  │            │四、共同產銷研│                  │  │
              │  │            │    討會。    │                  │  │
              │  ├──────┼───────┤                  │  │
              │  │十一、其他  │經社區發展協會│                  │  │
              │  │            │審核議案通過議│                  │  │
              │  │            │題。          │                  │  │
              └─┴──────┴───────┴─────────┴─┘
              ●本項計畫工作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社區發展並得邀請專業團體、文
                史工作室等予以協助推行。
          四、補助金額:每一申請社區最高補助新台幣 100  萬元(依計畫內容由
              審核委員衡酌審議)3 %可作為行政費用,申請之社區或公所需自籌
              十分之一經費配合。
          五、實施時間:自該年度 1  月至 12 月
              申請時間:自年度 1  月 1  日開始至該年 1  月底止,如尚有餘額
              經費,於年中辦理第 2  梯次申請。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社區發展協會應檢具申請書專案計畫書、經費預算表、自籌款證明
                等申請表件函報鄉(鎮、市)公所先行辦理文件審查,再層報本府
                辦理資格審核。
          (二)由本府社會局審查,對認為有必要時將實地勘查暸解,並得邀請計
                畫負責人說明,再專案簽辦核定。
          (三)審核完成後,將結果函知各申請單位。
          七、審核原則:
          (一)審核原則:
                1.基礎計畫文件資料有否齊全。
                2.計畫內容依規定書寫詳實無誤。
                3.有無足夠自籌款配合。
          八、實質審查原則:
          (一)有健全運作的社區發展組織(含會務、財務、人事…)占 10 %
          (二)社區居民意願調查或召開社區會議。占 20 %
          (三)推行的社區議題項目其迫切性及開創性。占 40 %
          (四)計畫負責人對方案執行的理念及可行度。占 10 %
          (五)推行的社區議題對當地社區需求、資源的切合度。占 10 %
          (六)計畫團隊之組成對社區人才培訓的延續性。占 10 %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審核通過之補助計畫,於施行前,須先行將修正細部計畫(含經
                費概算表)送公所審核後,方可執行。同時先行撥付第 1  期款(
                核准金額之 50 %)於執行完畢後,以執行考核表向本府報結後再
                行撥發餘款 50 %。
          (二)補助款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為爭取執行時效,必要時請協商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先行墊付)並由社區發展協會,依執行進
                度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証向公所請款。
          (三)受補助之計畫應於該年度內執行並核銷完畢,並檢附成果報告表、
                原計畫、核定計畫、成果照片送本府請領第 2  期款,逾期結報者
                列入下次補助與否之參考。
          (四)未能於限期內執行完畢者,應就實際執行情形辦理剩餘款繳回暨核
                銷。
          (五)社區發展協會之採購及各項建設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十、考核事項:
          (一)審核通過之專案計畫,如需變更應於核定後 1  個月內提出,並檢
                附變更原因及內容層轉本府,經審核通過始得變更。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於下年度起 3  年內不
                得申請專案補助。
          (三)未依計畫執行、經費支用不當、未依核定內容執行及自籌款比例不
                足者,應繳回未依計畫執行項目及支用不當之經費(請公所以收入
                退還書繳回),並不得申請下次專案補助。
          十一、成果評鑑:
            (一)為瞭解計畫執行成果及振興社區工作計畫推行成效、計畫執行期
                  間、本府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前往督導,並於年度結束後組成
                  評鑑小組赴受補助社區瞭解推行工作成效,其評鑑要點由本府另
                  訂之。
            (二)經評鑑結果為前 3  名者,並由本府酌發獎勵金,但獲獎勵之社
                  區其獎勵金不得有消耗性之支出。
          十二、為輔導各單位順利執行計畫,各申請單位可向社區資源中心尋求技
                術指導。
          十三、本計畫由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四、本要點視實際之需要,得隨時修訂之。
          拾貳、核銷注意事項及考核
          一、原始憑證核銷注意事項:
          (一)領據(用紙請小於 B5)─ 茲收到花蓮縣政府補助本會辦理…活動
                經費新台幣…元。此致花蓮縣政府,具領人:組織全銜、圖記(單
                位章)、負責人章、會計、出納、地址、電話、帳號(填寫行庫或
                郵局地址)。(如附表一)
          (二)發票之抬頭。
          (三)收據─收據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
          (四)各人薪資所得─印領清冊(姓名、出生、身分證字號、金額、地址
                、印章)所得扣繳憑單第四聯。
          (五)郵資─附郵寄清單。
          (六)印刷─附樣張及印刷品一角印列年月日張數。
          (七)凡各種用印章(發票、收據、領據、核章)一定要清楚。
          二、考核
          (一)核銷時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鄉鎮市公所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
                、經費收支明細表(鄉鎮市公所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免附)。(
                如附表二)詳列核銷項目、憑證金額、本府補助款項、其他公家單
                位補助款項、自籌款項及各款項之百分比。
          (二)成果照片。(如附表三)詳列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
                動效益。
          (三)申請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整理成冊並建檔自存 10 年以上,留俟審
                計單位查核。

相關圖表:附件一花蓮縣  年度  補助計畫申請表.PDF
     附件二(單位名稱)(計畫名稱)申請補助計畫書.PDF
     附表三花蓮縣「加強社區發展工作專案補助」計畫申請表.PDF
     附表四加強社區專案計畫審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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