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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10400167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4 期 56-5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7、138、1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1、102、91、97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政府 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契約書

主    旨:公告本府 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
          育輔導計畫」契約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承辦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二、辦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1、97、101  及 102 
              條。
          三、辦理事項如契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 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
          教育輔導計畫」契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與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
          蓮分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事項,經訂定契約
          條款如下:
          第一條  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1、97、101  及 102
                  條及行政程序法 137、138 條等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條  委託辦理時間: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第三條  本契約服務對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1
                  、97、101 及 102  條規定者、家庭處遇個案及高風險家庭個案
                  。
          第四條  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擬定細部計畫及課程。
                    2.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裁處書。
                    3.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4.提供乙方執行本計畫必要之協助。
              (二)乙方之職責:
                    1.執行甲方擬定之 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
                      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
                    2.計畫之核銷:本項經費核銷分上、下半年核銷。
                    3.其他經甲方指定應辦事項。
          第五條  乙方所做有關親職教育執行之動態資料於當年 4、7、10 月 15
                  日及 12 月 25 日前陳報甲方,必要時乙方應依個案狀況,函請
                  甲方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個案評估,評估報告及結案者名單併送甲
                  方備查。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者,甲方得拒絕付款或追償已支付
                  之費用。
          第六條  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專業及必要人員不
                  得調閱。非經個案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及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
                  第三人或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個案本人受有損失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並得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9 條規定辦
                  理。
          第七條  乙方對拒絕接受親職教育或行蹤不明者,應以書面告知甲方。
          第八條  乙方執行本計畫經費由甲方支付,其辦理內容及付款方式如下:
              (一)計畫委託經費:總計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整。
              (二)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評估審查會議計 8,000  元、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計 19 萬
                    7,400 元、親職教育喘息服務計 5  萬元、成長團體計 7  萬
                    4,600 元、親子一日遊活動計 10 萬元及計畫建檔費計 7  萬
                    元等(如 104  年度計畫書)。
              (三)付款方式:乙方上半年於 104  年 7  月 30 日前檢具原始憑
                    證送府核銷,由甲方支付款項,乙方下半年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及成效評估報告(需含期末
                    方案評估成效表)等資料送甲方核銷,由甲方支付款項。
          第九條  乙方辦理之工作得接受甲方監督、考核,結果認定未盡妥善時,
                  甲方得隨時函請乙方限期改善。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乙方限期交付
                  相關業務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經甲方督導、考核結果,限期改善而拒不改善者。
              (二)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督導、考核者。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六)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第十一條  乙方應依甲方核定之工作計畫書辦理委託業務,計畫內容如有
                    變更者,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
          第十二條  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1式2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

          定約人:甲方      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縣長  傅萁
                  地  址: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定約人:乙方
                  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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