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政府 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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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本府 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
育輔導計畫」契約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承辦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二、辦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1、97、101 及 102
條。
三、辦理事項如契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 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
教育輔導計畫」契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與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
蓮分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事項,經訂定契約
條款如下:
第一條 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1、97、101 及 102
條及行政程序法 137、138 條等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條 委託辦理時間: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第三條 本契約服務對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1
、97、101 及 102 條規定者、家庭處遇個案及高風險家庭個案
。
第四條 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擬定細部計畫及課程。
2.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裁處書。
3.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4.提供乙方執行本計畫必要之協助。
(二)乙方之職責:
1.執行甲方擬定之 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
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
2.計畫之核銷:本項經費核銷分上、下半年核銷。
3.其他經甲方指定應辦事項。
第五條 乙方所做有關親職教育執行之動態資料於當年 4、7、10 月 15
日及 12 月 25 日前陳報甲方,必要時乙方應依個案狀況,函請
甲方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個案評估,評估報告及結案者名單併送甲
方備查。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者,甲方得拒絕付款或追償已支付
之費用。
第六條 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專業及必要人員不
得調閱。非經個案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及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
第三人或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個案本人受有損失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並得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39 條規定辦
理。
第七條 乙方對拒絕接受親職教育或行蹤不明者,應以書面告知甲方。
第八條 乙方執行本計畫經費由甲方支付,其辦理內容及付款方式如下:
(一)計畫委託經費:總計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整。
(二)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評估審查會議計 8,000 元、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計 19 萬
7,400 元、親職教育喘息服務計 5 萬元、成長團體計 7 萬
4,600 元、親子一日遊活動計 10 萬元及計畫建檔費計 7 萬
元等(如 104 年度計畫書)。
(三)付款方式:乙方上半年於 104 年 7 月 30 日前檢具原始憑
證送府核銷,由甲方支付款項,乙方下半年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及成效評估報告(需含期末
方案評估成效表)等資料送甲方核銷,由甲方支付款項。
第九條 乙方辦理之工作得接受甲方監督、考核,結果認定未盡妥善時,
甲方得隨時函請乙方限期改善。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乙方限期交付
相關業務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經甲方督導、考核結果,限期改善而拒不改善者。
(二)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督導、考核者。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六)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第十一條 乙方應依甲方核定之工作計畫書辦理委託業務,計畫內容如有
變更者,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
第十二條 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1式2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
定約人:甲方 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縣長 傅萁
地 址: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定約人:乙方
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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