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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10100284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1 年第 5 期 35-3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1、102、23、91、97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之規定,公告花蓮縣政府 101  年度辦理「花蓮
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行政契
約書

主    旨:公告本府 101  年度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
          職教育輔導計畫」行政契約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承辦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二、辦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 91 、 97 、 101
              及 102  條。                                                
          三、辦理事項如契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 101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
          教育輔導計畫」行政契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101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以
          下稱本計畫)事項,經訂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 91 、 97 、 101
              及 102  條規定辦理。                                        
          二、委託辦理時間: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                                                          
          三、本契約強制輔導對象:指應按「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
              1、97、101  及 102  條處罰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                                                  
          四、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擬定細部計畫及課程。                                    
                2.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裁處書。                              
                3.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4.提供乙方執行本計畫必要之協助。                          
          (二)乙方之職責:                                              
                1.執行甲方擬定之計畫及課程。                              
                2.計畫之核銷: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憑證等
                  資料,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3.計畫成效評估報告:於 102  年 1  月 20 日前函報甲方整體業
                  務成效評估(需含期末方案評估成效表)報告送府核備。      
                4.其他經甲方指定應辦事項。                                
          五、乙方所做有關親職教育執行之動態資料於每季陳報甲方,必要時乙方
              應依個案狀況,函請甲方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個案評估,評估報告及結
              案者名單併送甲方備查。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者,甲方得拒絕付款或
              追償已支付之費用。                                          
          六、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專業及必要人員不得調
              閱。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
              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個案本人受有損失,甲方並得向
              乙方求償並依「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社工師法等規定予
              以查辦。                                                    
          七、乙方對拒絕接受親職教育或行蹤不明者,應告知甲方。            
          八、乙方執行本計畫經費由甲方支付,其辦理內容及付款方式如下:    
          (一)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 69 萬 8,880  元                      
          (二)辦理服務內容:個案評估會談、評估審查會議、親職教育輔導課程
                、親職教育喘息服務、到宅服務工作、成長團體、親子一日遊活動
                、親職教育宣導活動及計畫建檔等項目(如 101  年度計畫書)。
          (三)付款方式:乙方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支出原
                始憑證等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九、乙方辦理之工作得接受甲方監督、考核,結果認定未盡妥善時,甲方
              得隨時函請乙方限期改善。                                    
          十、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乙方限期交付相關
              業務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經甲方督導、考核結果,限期改善而拒不改善者。              
          (二)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督導、考核者。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六)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十一、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增刪之必要時
                ,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如因涉及訴訟,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 1  式 2  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
                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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