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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1010021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1 年第 4 期 40-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2、23、24、25、26、27、28、29 條
旨: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
政府 101  年度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合約書

主    旨:公告本府辦理 101  年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合約
          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受委託單位:國軍○○總醫院、社團法人花蓮縣○○心理師公會。
          二、委託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第 10 條
              。
          三、委託事項如合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合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實施輔
          導教育,玆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為使工作順利推展,
          對於雙方所規定之下列權責事項應共同遵守:
          一、本合約所稱實施輔導教育對象,係指經檢察、矯正機關提供,設籍於
              本縣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至第 29 條之罪,
              且經判決確定之犯罪行為人。
          二、甲方應提供乙方有關檢察、矯正機關函(移)送之犯罪行為人相關檔
              案資料及知會單,並通知其接受乙方之輔導教育。乙方受理後應對犯
              罪行為人進行評估、規劃並實施至少 12 小時之輔導教育課程(如屬
              違反第 28 條之罪者,實施時數為 2  小時以上,10  小時以下)。
          三、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本合約書第 2  條所定之輔導教育課程,其所需之
              各項業務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次補助 1,200  元,每次至少 1  小
                時。
          (二)團體工作輔導費:團體領導者每小時補助 1,200  元;協同領導者
                每小時補助 600  元。
          (三)其他為辦理課程實際所需之相關費用:包括教材費、場地費(含佈
                置)、文具費(含印刷)、器材租金、交通費及雜支.. 等( 上列
                各項費用需依甲方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標準覈實報支)。上
                述各項經費由乙方於年度結束前 15 日內檢具收據暨相關憑證報甲
                方核撥。
          四、犯罪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課程後,由甲方依據乙方函送資料開具接受
              輔導教育之證明單。
          五、乙方實施之輔導教育情形,應按次記錄存檔,並接受甲方之監督,於
              每案結案後乙方應將相關書面及電子資料送交甲方備查。
          六、乙方對於實施輔導教育之犯罪行為人檔案資料、表件及紀錄應予保密
              ,其保存與流通過程均應以密件處理之。如有洩密情事,致個案本人
              或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七、本委託案相關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應依據內政部訂定「實施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作業規定」辦理。
          八、本合約有效期間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任何一方需終止合約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並依契約
              規定結清各項費用。
          九、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十、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應先以協議方式解決,如協議未
              成而訴訟時,並同意以臺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如有變更之需要時,應經雙方協議後以書面方式修正之。
          十二、本合約書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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