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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0980044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7 期 34-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9、65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 98 年度「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合約書

主    旨:公告本府 98 年度「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
          合約書。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受委託機關: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二、委託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法第 65 條辦理。                    
          三、委託事項如合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 98 年度「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
          計畫」行政契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
          蓮分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98  年度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事項(如附件),經雙方
          協議訂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9 條及第 65 條。                  
          二、委託辦理時間: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本契約強制輔導對象:指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處罰之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四、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裁處書。                              
                2.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3.提供乙方執行本計畫必要之協助。                          
          (二)乙方之職責:                                              
                1.細部計畫及課程之擬定與執行。                            
                2.計畫之評估:於 99 年 1  月 20 日前函報甲方整體業務成果評
                  估(需含期末方案評估成效表)送府核備。                  
                3.計畫之核銷:於 98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憑證等資
                  料,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4.其他經甲方指定應辦事項。                                
          五、乙方所做有關親職教育執行之動態資料於每季陳報甲方,必要時乙方
              應依個案狀況,函請甲方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個案評估,評估報告及結
              案者名單併送甲方備查。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者,甲方得拒絕付款或
              追償已支付之費用。                                          
          六、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專業及必要人員不得調
              閱。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
              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個案本人受有損失,甲方並得向
              乙方求償並依兒童及少年褔利法及社工師法等規定予以查辦。      
          七、乙方對拒絕接受親職教育或行蹤不明者,應告知甲方。            
          八、乙方執行本計畫經費由甲方支付,其辦理內容及付款方式如下:    
              1.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 76 萬 4,306  元                      
              2.辦理內容:個案評估會談、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親職教育喘息服務
                、夫妻關係成長團體、婦女成長團體、親子一日遊活動及親職教育
                講師研習等項目。                                          
              3.付款方式:乙方於 98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支出原始
                憑證等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九、甲方對乙方辦理之工作得接受本府監督、考核,結果認定未盡妥善時
              ,得隨時函請乙方限期改善。                                  
          十、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乙方限期交付相關
              業務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經甲方督導、考核結果,限期改善而拒不改善者。              
          (二)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督導、考核者。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六)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十一、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增刪之必要時
                ,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如因涉及訴訟,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 1  式 2  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
                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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