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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09800333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6 期 20-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公告花蓮縣 98 年度增加委託財團法
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等機構辦理「兒童少年寄養、安置服
務」合約書與委辦機構名冊

主    旨:公告本縣 98 年度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等機構
          辦理「兒童少年寄養、安置服務」合約書與委辦機構名冊。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如附件。

附    件:花蓮縣政府兒童少年寄養、安置服務合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兒童少年寄養、安置服務(含緊急
          保護安置)保護照顧因故無法生活於家庭之少年,特委託○○○○○(以
          下簡稱乙方)辦理兒童少年寄養工作,並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下:
          一、辦理時間: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辦理方式:□家庭式寄養    □機構式教養
          三、收容對象:□男性  □女性  □男女兼收
          四、甲方應辦理項目如下:
          (一)辦理寄養業務之策劃、輔導、評鑑、經費之籌措、撥付、核銷。
          (二)協調相關單位提供乙方執行本項工作必要之協助。
          (三)個案轉介配合事項
                1.訴訟聲請、陪同偵訊、陪同出庭。
                2.辦理轉學籍不轉戶籍事宜。
                3.緊急救援之醫療驗傷事宜。
                4.個案轉介紀錄、戶籍謄本、健保卡及其他相關資料之提供(如身
                  障手冊、低收入戶證明等)。
                5.委託寄養、安置個案、特殊個案或有傳染疾病個案安置前健康檢
                  查。
          (四)寄養、安置期間與結束寄養、安置之服務內容依本縣「兒童少年寄
                養、安置服務內容及分工表」之規定辦理(如附件)。
          五、乙方應辦理項目如下:
          (一)接受甲方督導並提供相關業務資料。
          (二)對寄養安置兒童、少年生活適應之輔導,並於必要時調整寄養家庭
                (機構)。
          (三)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安置期間生活記錄存檔。
          (四)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就學、就業及課業輔導資源之提供。
          (五)寄養、安置期間與結束寄養、安置之服務內容依本縣「兒童少年寄
                養、安置服務內容及分工表」之規定辦理(如附件)。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系統登打(機構式)。
          六、乙方所做有關寄養、安置動態資料應按季陳報甲方,必要時乙方應依
              個案狀況,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個案評估,評估報告及結案者名單併送
              甲方備查。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者,甲方得拒絕付款或追償已支付之
              費用。
          七、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專業及必要人員不得調
              閱。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
              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個案本人受有損失,甲方並得向
              乙方求償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社工師法等規定予以查辦。
          八、乙方對私自離園之少年,應依規定通報警政單位協尋並告知甲方。
          九、甲方補助乙方兒童、少年寄養、安置費並支付行政委辦費,其補助標
              準及付款方式如下:
          (一)按實際寄養、安置日數提出申請(寄養、安置期間兒童、少年私自
                離家 3  日以下不計,3 日以上應扣除實際離家日數)。
          (二)假日返家及返家適應安排未超過 14 天者,期間寄養、安置費用仍
                予支付。
          (三)兒童、少年罹患重大疾病(依衛生署重大疾病之規定,如附件)或
                領有身障手冊者,每月補助特別照顧津貼新台幣 2000 元整(身心
                障礙機構僅限罹患重大疾病)。
          (四)經費補助:
                1.行政事務費:少年每人每日新台幣 117  元整(滿 1  個月者,
                  以新台幣 3,500  元整計);兒童每人每日新台幣 100  元整(
                  滿一個月者,以新台幣 3,000  元整計)。
                2.寄養安置費:少年每人每日新台幣 593  元整(滿 1  個月者,
                  以新台幣 17,775 元整計);兒童每人每日新台幣 521  元整(
                  滿一個月者,以新台幣 1  萬 5,642  元整計)。
          (五)付款方式:於每季終了 1  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及文件向甲方請
                款:
                1.寄養、安置費:寄養、安置明細表及兒童、少年生活、輔導報告
                  (如係委託寄養家庭,應加附寄養家庭印領清冊)。
                2.機構之領款收據。
                3.行政事務費:支出憑證由乙方自存,惟將列入甲方機構評鑑項目
                  。
          十、甲方對乙方辦理之工作得邀請學者專家評鑑,評鑑結果認定未盡妥善
              時,得隨時函請乙方限期改善。
          十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乙方限期交付相
                關業務、個案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 30 日內
                負責受服務對象之寄養、安置事宜,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
                償。
            (一)經甲方評鑑結果,限期改善而拒不改善者。
            (二)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督導考核者。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六)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十二、本合約如有修訂之必要,需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十三、本合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十四、雙方同意就本契約爭議事項,應先協議,如協議不成而涉訟時,並
                同意以臺北最高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相關圖表:兒童寄養委託辦理機構名冊.PDF
     九十八年度少年寄養委託辦理機構名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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