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公告花蓮縣 98 年度增加委託財團法
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等機構辦理「兒童少年寄養、安置服
務」合約書與委辦機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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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本縣 98 年度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等機構
辦理「兒童少年寄養、安置服務」合約書與委辦機構名冊。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如附件。
附 件:花蓮縣政府兒童少年寄養、安置服務合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兒童少年寄養、安置服務(含緊急
保護安置)保護照顧因故無法生活於家庭之少年,特委託○○○○○(以
下簡稱乙方)辦理兒童少年寄養工作,並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下:
一、辦理時間: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辦理方式:□家庭式寄養 □機構式教養
三、收容對象:□男性 □女性 □男女兼收
四、甲方應辦理項目如下:
(一)辦理寄養業務之策劃、輔導、評鑑、經費之籌措、撥付、核銷。
(二)協調相關單位提供乙方執行本項工作必要之協助。
(三)個案轉介配合事項
1.訴訟聲請、陪同偵訊、陪同出庭。
2.辦理轉學籍不轉戶籍事宜。
3.緊急救援之醫療驗傷事宜。
4.個案轉介紀錄、戶籍謄本、健保卡及其他相關資料之提供(如身
障手冊、低收入戶證明等)。
5.委託寄養、安置個案、特殊個案或有傳染疾病個案安置前健康檢
查。
(四)寄養、安置期間與結束寄養、安置之服務內容依本縣「兒童少年寄
養、安置服務內容及分工表」之規定辦理(如附件)。
五、乙方應辦理項目如下:
(一)接受甲方督導並提供相關業務資料。
(二)對寄養安置兒童、少年生活適應之輔導,並於必要時調整寄養家庭
(機構)。
(三)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安置期間生活記錄存檔。
(四)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就學、就業及課業輔導資源之提供。
(五)寄養、安置期間與結束寄養、安置之服務內容依本縣「兒童少年寄
養、安置服務內容及分工表」之規定辦理(如附件)。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系統登打(機構式)。
六、乙方所做有關寄養、安置動態資料應按季陳報甲方,必要時乙方應依
個案狀況,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個案評估,評估報告及結案者名單併送
甲方備查。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者,甲方得拒絕付款或追償已支付之
費用。
七、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專業及必要人員不得調
閱。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
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個案本人受有損失,甲方並得向
乙方求償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社工師法等規定予以查辦。
八、乙方對私自離園之少年,應依規定通報警政單位協尋並告知甲方。
九、甲方補助乙方兒童、少年寄養、安置費並支付行政委辦費,其補助標
準及付款方式如下:
(一)按實際寄養、安置日數提出申請(寄養、安置期間兒童、少年私自
離家 3 日以下不計,3 日以上應扣除實際離家日數)。
(二)假日返家及返家適應安排未超過 14 天者,期間寄養、安置費用仍
予支付。
(三)兒童、少年罹患重大疾病(依衛生署重大疾病之規定,如附件)或
領有身障手冊者,每月補助特別照顧津貼新台幣 2000 元整(身心
障礙機構僅限罹患重大疾病)。
(四)經費補助:
1.行政事務費:少年每人每日新台幣 117 元整(滿 1 個月者,
以新台幣 3,500 元整計);兒童每人每日新台幣 100 元整(
滿一個月者,以新台幣 3,000 元整計)。
2.寄養安置費:少年每人每日新台幣 593 元整(滿 1 個月者,
以新台幣 17,775 元整計);兒童每人每日新台幣 521 元整(
滿一個月者,以新台幣 1 萬 5,642 元整計)。
(五)付款方式:於每季終了 1 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及文件向甲方請
款:
1.寄養、安置費:寄養、安置明細表及兒童、少年生活、輔導報告
(如係委託寄養家庭,應加附寄養家庭印領清冊)。
2.機構之領款收據。
3.行政事務費:支出憑證由乙方自存,惟將列入甲方機構評鑑項目
。
十、甲方對乙方辦理之工作得邀請學者專家評鑑,評鑑結果認定未盡妥善
時,得隨時函請乙方限期改善。
十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乙方限期交付相
關業務、個案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 30 日內
負責受服務對象之寄養、安置事宜,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
償。
(一)經甲方評鑑結果,限期改善而拒不改善者。
(二)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督導考核者。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六)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十二、本合約如有修訂之必要,需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十三、本合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十四、雙方同意就本契約爭議事項,應先協議,如協議不成而涉訟時,並
同意以臺北最高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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