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97 年第 7 期 36-37 頁
公告花蓮縣政府 97 年度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 導」合約書
主 旨:公告本府 97 年度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合 約書。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委託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 三、委託機構: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四、委託事項如合約書全文。 附 件:97 年度花蓮縣政府委託辦理「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 教育輔導計畫」行政契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97 年度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以下稱本 計畫)事項,經雙方協議訂定合約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9 條及第 65 條。 二、委託辦理時間:97 年 1 月 1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本契約強制輔導對象:指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處罰之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四、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裁處書。 2、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3、本工作所需經費之籌措。 (二)乙方之職責: 1、細部計畫及課程之擬定與執行。 2、計畫之評估:於 98 年 1 月 20 日前函報甲方整體業務成果評 估(需含期末方案評估成效表)送府核備。 3、計畫之核銷:於 97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憑證等資 料,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4、乙方於執行計畫過程中,遭遇困難得隨時向甲方反應,甲方應提 供必要之協助。 5、甲方如認為乙方對執行本計畫有未盡妥善之處,得函請乙方改善 。 五、乙方所做有關親職教育執行之動態資料於每季陳報甲方,必要時乙方 應依個案狀況,函請甲方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個案評估,評估報告及結 案者名單併送甲方備查。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者,甲方得拒絕付款或 追償已支付之費用。 六、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專業及必要人員不得調 閱。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 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個案本人受有損失,甲方並得向 乙方求償並依兒童及少年褔利法及社工師法等規定予以查辦。 七、乙方對拒絕接受親職教育或行蹤不明者,應告知甲方。 八、乙方執行本項計畫經費由甲方支付,其辦理內容及付款方式如下: 1、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 66 萬 230 元 2、辦理內容:個案評估會談、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親職教育喘息服務 、親子一日營活動及親職教育講師研習等項目。 3、付款方式:於 97 年 12 月 25 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支出原始憑證 等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九、甲方對乙方辦理之工作得接受本府監督、考核,結果認定未盡妥善時 ,得隨時函請乙方限期改善。 十、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乙方限期交付相關 業務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經甲方督導、考核結果,限期改善而拒不改善者。 (二)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督導、考核者。 (三)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六)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十一、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增刪之必要時 ,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如因涉及訴訟,雙 方同意以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 1 式 2 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 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