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709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096003929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6 期 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28、29、32、36、65 條
旨:
「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合約書
主    旨:公告本府 96 年度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合
          約書。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委託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辦理。
          三、委託事項如合約書全文。

附  件:96  年度花蓮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
          務所-辦理「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合
          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預防兒童及少年受虐並加強高危險群家長
     之親職功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行為,未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予以禁止;違反第 28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0 條或第 32 條規定,情節嚴重;有第 3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 1  者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特委託財團法人臺灣
          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本縣違反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經雙方訂定合約如下:
          一、委託辦理時間:96  年 1  月 1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輔導對象:
          (一)高危險群家庭之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二)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之對象。
          三、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處分書。
                2.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3.本工作所需經費之籌措。
          (二)乙方之職責
                1.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2.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處分對象之開案,應事
                  先通知甲方核備。
                3.計畫之評估:於 97 年 1  月 20 日前函報甲方整體業務成果評
                  估(需含期末方案評估成效表),送府核備。
                4.計畫之核銷:於 96 年 12 月 20 日前備妥成果報告及憑證等資
                  料,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5.方於執行計畫過程中,遭遇困難得隨時向甲方反應,甲方應提供
                  必要之協助。
                6.甲方如認為乙方對執行本計畫有未盡妥善之處,得函請乙方改善
                  。
                7.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增刪之必要
                  時,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如因涉及訴訟
                  ,雙方同意以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1式2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