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6 期 39 頁
「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合約書
主 旨:公告本府 96 年度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合 約書。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委託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辦理。 三、委託事項如合約書全文。 附 件:96 年度花蓮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 務所-辦理「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合 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預防兒童及少年受虐並加強高危險群家長 之親職功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行為,未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予以禁止;違反第 28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0 條或第 32 條規定,情節嚴重;有第 3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 1 者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特委託財團法人臺灣 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本縣違反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經雙方訂定合約如下: 一、委託辦理時間:96 年 1 月 1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輔導對象: (一)高危險群家庭之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二)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之對象。 三、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處分書。 2.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3.本工作所需經費之籌措。 (二)乙方之職責 1.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2.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處分對象之開案,應事 先通知甲方核備。 3.計畫之評估:於 97 年 1 月 20 日前函報甲方整體業務成果評 估(需含期末方案評估成效表),送府核備。 4.計畫之核銷:於 96 年 12 月 20 日前備妥成果報告及憑證等資 料,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5.方於執行計畫過程中,遭遇困難得隨時向甲方反應,甲方應提供 必要之協助。 6.甲方如認為乙方對執行本計畫有未盡妥善之處,得函請乙方改善 。 7.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增刪之必要 時,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如因涉及訴訟 ,雙方同意以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1式2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