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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09600299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5 期 4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為協助弱勢婦女,公告「花蓮縣弱勢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
主  旨:公告「花蓮縣弱勢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並停止適用花蓮縣特殊境遇
     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及花蓮縣辦理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如實施計畫全文。

附  件:花蓮縣弱勢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
     壹、目的:協助婦女解決生活上、經濟上之困境,渡過危機,促進其身心
         健康發展,達到自立自主之生活。
     貳、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婦女,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本人未獲政府單
         位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參、補助項目:
     一、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一)補助對象: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
     (二)補助標準:補助標準:每一新生兒每月以上一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核發,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案情以核定補助一次為限。
     二、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單親婦女、未婚媽媽及遭夫惡意遺棄、遭受家庭暴力婦
           女。
     (二)補助標準:補助因遭遇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於醫療院所接受心理治
           療或由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於其他諮商輔導機構或
           諮商輔導人員接受心理治療者,每人每小時補助新台幣 600  元整
           ,最高補助二十小時且同一案情以核定補助一次為限。
     三、婦女緊急醫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遭受家庭暴力之婦女。
     (二)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以實支實付為原則。
     肆、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伍、本計畫報奉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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