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5 期 47 頁
為協助弱勢婦女,公告「花蓮縣弱勢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
主 旨:公告「花蓮縣弱勢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並停止適用花蓮縣特殊境遇 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及花蓮縣辦理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如實施計畫全文。 附 件:花蓮縣弱勢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 壹、目的:協助婦女解決生活上、經濟上之困境,渡過危機,促進其身心 健康發展,達到自立自主之生活。 貳、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婦女,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本人未獲政府單 位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參、補助項目: 一、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一)補助對象: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 (二)補助標準:補助標準:每一新生兒每月以上一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核發,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案情以核定補助一次為限。 二、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單親婦女、未婚媽媽及遭夫惡意遺棄、遭受家庭暴力婦 女。 (二)補助標準:補助因遭遇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於醫療院所接受心理治 療或由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於其他諮商輔導機構或 諮商輔導人員接受心理治療者,每人每小時補助新台幣 600 元整 ,最高補助二十小時且同一案情以核定補助一次為限。 三、婦女緊急醫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遭受家庭暴力之婦女。 (二)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以實支實付為原則。 肆、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伍、本計畫報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