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0164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09500364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6 期 69-7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5 條
旨: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受虐並加強高危險群家長之親職功能,委託辦理花蓮縣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合約書
主    旨:公告本府 95 年度「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
          畫」合約書。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受委託機關: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二、委託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法第 65 條辦理。
          三、委託事項如合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委託辦理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
          畫合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預防兒童及少年受虐並加強高危險群
          家長之親職功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行為,未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予以禁止;違反第 28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0 條或第 32 條規定,情節嚴重;有第 3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 1  者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特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本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
          ,經雙方訂定合約如下:
          一、委託辦理時間:95  年 2  月 1  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輔導對象:
          (一)高危險群家庭之家長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二)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之對象。
          三、分工與職責:
          (一)甲方職責:
                1.開具強制性親職教育處分書。
                2.負責親職教育輔導工作之督導與考核。
                3.本工作所需經費之籌措。
          (二)乙方之職責
                1.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2.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處分對象之開案,應事
                  先通知甲方核備。
                3.計畫之評估:於 96 年 1  月 20 日前函報甲方整體業務成果評
                  估(需含期末方案評估成效表),送府核備。
                4.計畫之核銷:於 95 年 12 月 20 日前備妥成果報告及憑證等資
                  料,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5.方於執行計畫過程中,遭遇困難得隨時向甲方反應,甲方應提供
                  必要之協助。
                6.甲方如認為乙方對執行本計畫有未盡妥善之處,得函請乙方改善
                  。
                7.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增刪之必要
                  時,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如因涉及訴訟
                  ,雙方同意以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本合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繕製 1  式 2  份,由雙方各執乙份
                  為憑。
          
                              立合約書人:甲方: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縣長  謝  深  山
                                          地址: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乙方:○○○○○○○○○○○○○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中華民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