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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09500364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6 期 57-5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5 條
旨:
為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實施輔導教育,花蓮縣政府委託辦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合約書
主    旨:公告本府辦理 95 年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合約書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受委託單位:國軍花蓮總醫院。
          二、委託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
          三、委託事項如合約書全文。

附    件:花蓮縣政府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合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實
          施輔導教育,玆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為使工作順利推展
          ,對於雙方所規定之左列權責事項應共同遵守:
          一、本合約所稱實施輔導教育對象,係指經檢察、矯正機關提供設籍於本
              縣且經認定屬兒童或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
          二、甲方應提供乙方有關檢察、矯正機關函(移)送之犯罪行為人相關檔
              案資料及知會單,並通知犯罪行為人接受乙方之輔導教育。乙方受理
              後應對犯罪行為人評估、規劃並實施至少 12 小時之輔導教育課程。
          三、委託經費:犯罪行為人實施之課程共分 2  種,補助標準如下:
          (一)團體輔導:以每小時新台幣 600  元計,每次為 2  小時。
          (二)個別輔導:以每小時新台幣 1,200  元計,每人每次為 2  小時。
              上述經費由乙方於 95 年 12 月 20 日前檢具收據報甲方核撥。
          四、犯罪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課程後,由甲方依據乙方函送資料開具接受
              輔導教育之證明單。
          五、乙方實施之輔導教育情形,應按次記錄存檔,並接受甲方之監督,於
              每案結案後乙方應將書面及電子資料送交甲方備查。
          六、乙方對於實施輔導教育之犯罪行為人檔案資料、表件及紀錄應予保密
              ,其保存與流通過程均應以密件處理之。如有洩密情事,致個案本人
              或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七、本委託案相關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應依據內政部訂定「實施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作業規定」辦理。
          八、本合約有效期間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任何一方需終止合約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並依契約規定
              結清各項費用。
          九、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十、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應先以協議方式解決,如協議未
              成而訴訟時,並同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如有變更之需要時,應經雙方協議後以書面方式修正之。
          十二、契約期滿後,乙方如須續約,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十日內,提具續約
                工作計畫書等相關文件交付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訂定新約。如未
                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書者,喪失繼續接受委託之優先權。
          十三、本合約書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立合約書人:甲方: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縣長  謝  深  山
                                          地址: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乙方:○○○○○○○○○○○○○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中華民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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