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檢送花蓮縣政府「103 年度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活動計畫」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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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本府「103 年度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活動計畫」委託契約書 1 份,
惠請 貴會確實依契約書內容執行業務,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會 103 年 4 月 3 日花總工文字第 103023 號函。
正 本:花蓮縣總工會
副 本: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社會暨新聞處
附 件:103 年度花蓮縣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活動─委託辦理計畫
一、目的:
本府於 103 年為選拔模範勞工,嘉許勞工對於縣政建設與經濟發展
之貢獻,以擴大辦理方式進行本年度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除原有選
拔對象本縣基層企、產、職業工會團體外,特別納入本縣 200 人以
上事業單位及直屬工會團體為本年度選拔及表揚對象。為期引進民間
團體多元活潑思維,營造新氣象,特以行政委託方式公開甄選執行本
年度計畫。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138,139 條規定辦理。
三、活動地點:花蓮縣內。
四、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受委託單位:
1.勞工團體。
2.其他曾有辦理大型勞工活動之職業團體。
3.其他具勞工活動或勞工事務經驗之團體。
五、活動選拔及表揚對象:
(一)本縣職(企、產)業工會組:
參加本縣(已登記)之職(企、產)業工會滿 3 年以上(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且仍從事本業工作之勞
工伙伴,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年資連續滿 3 年以上之勞
工會員,且未擔任該工會及其他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
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之職務(包含理事長、副理事長)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受本縣職(企、產)業工會(依本計畫之
選拔員額比例表,附表 1)推薦參加本縣模範勞工之選拔。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本業工作知能、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
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二)本縣事業單位組:
事業單位投保人數於 200 人以上且投保單位為本縣市,民營事業
單位之員工任職該事業單位滿 3 年以上(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且未擔任工會及其他工會、工會聯合
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之職務(包含理
事長、副理事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受事業單位推薦參加本
縣模範勞工之選拔(事業單位得推薦 1 名)。
1.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本業工作知能、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
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三)勞動部登記之事業單位之企產業工會組:
參加勞動部(已登記)之國民營(企、產)業工會本縣現轄分會之
會員年資滿 3 年以上(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
1 日期間)且仍從事本業工作之勞工伙伴,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
工保險年資連續滿 3 年以上之勞工工會會員,且未擔任該工會及
其他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
以上之職務(包含理事長、副理事長)(各直營工會得推薦 1 名
)。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本業工作知能、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
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六、選拔方式:
(一)推薦單位應於 103 年 3 月底前,將推薦參加本縣模範勞工選拔
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一式 3 份)、無不良紀錄
證明書正本及參選人切結書(如附表)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
,函送承辦單位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另有關上開資料,承辦單位受理後概不退還,相關文件如有需要
留存,請推薦單位自行備份留存。
(二)承辦單位辦理本縣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花蓮縣 103 年
度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本縣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選拔委員會決
定之(選拔委員會名冊需事先報本府核備)。
(三)本計畫訂定之本縣模範勞工當選名額初步估計約 195 名,實際名
額以承辦單位接受薦舉後選拔為準。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委辦單
位依本府計畫訂定並公告。
(四)承辦單位受理選拔參加本縣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本縣模範勞
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選或註銷其本縣模範勞工資格:
1.曾當選為本縣或受推薦獲選全國模範勞工者。
2.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3.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
傷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等。
七、表揚方式:
(一)委辦單位應就經費編列項目及額度內遴選適合之公開辦理表揚地點
。
(二)由本府傅萁縣長予以親自表揚模範勞工並頒贈禮品。
(三)於表揚活動後宴請慰勞本年度模範勞工及與會貴賓。
(四)本年度模範勞工合影。
八、活動辦理經費:
(一)本計畫總計辦理金額為新台幣 67 萬 4,000 元整。
(二)經費項目編列獎牌(盃)、禮品、餐費、主持費、場租、場地佈置
費、飾帶、請柬、音響租借費、錄攝影費、表演費、相片沖洗費、
雜支等共 13 項(詳見經費概算表),各項經費可相互勻支。
(三)上述經費由本府 103 年度「職訓及就業輔導─就業及勞工輔導─
業務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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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 │預算數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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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牌(盃)│面 │195 │ 800│156,000 │ │
├─────┼──┼──┼───┼────┼──────┤
│禮品 │份 │195 │ 1,000│195,000 │ │
├─────┼──┼──┼───┼────┼──────┤
│餐費 │桌 │ 30 │ 5,000│150,000 │ │
├─────┼──┼──┼───┼────┼──────┤
│主持費 │人 │ 2 │ 3,000│ 6,000 │ │
├─────┼──┼──┼───┼────┼──────┤
│場租 │式 │ 1 │27,000│ 27,000 │ │
├─────┼──┼──┼───┼────┼──────┤
│場地佈置費│式 │ 1 │25,000│ 25,000 │ │
├─────┼──┼──┼───┼────┼──────┤
│飾帶 │條 │195 │ 300│ 58,500 │大會當日模範│
│ │ │ │ │ │勞工配戴 │
├─────┼──┼──┼───┼────┼──────┤
│請柬 │套 │200 │ 30│ 6,000 │模範勞工表揚│
│ │ │ │ │ │大會邀請貴賓│
│ │ │ │ │ │請柬 │
├─────┼──┼──┼───┼────┼──────┤
│音響租借費│式 │ 1 │10,000│ 10,000 │ │
├─────┼──┼──┼───┼────┼──────┤
│錄攝影費 │式 │ 1 │10,000│ 10,000 │ │
├─────┼──┼──┼───┼────┼──────┤
│表演費 │隊 │ 2 │ 3,000│ 6,000 │ │
├─────┼──┼──┼───┼────┼──────┤
│相片沖洗費│組 │195 │ 100│ 19.500 │沖洗表揚活動│
│ │ │ │ │ │當日相片予模│
│ │ │ │ │ │範勞工留存紀│
│ │ │ │ │ │念 │
├─────┼──┼──┼───┼────┼──────┤
│雜支 │式 │1 │ 5,000│ 5,000 │ │
├─────┼──┴──┴───┴────┴──────┤
│合計 │674,000(各項經費可相互勻支) │
└─────┴─────────────────────┘
九、受委託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應訂定籌備活動辦理時程表、活動任務編組表、表揚大會時程表並
於契約期間接受本府定期或不定期之考核委辦單位履約情形,受託
單位不得拒絕。
(二)各推薦單位薦送模範勞工名冊、選拔委員會委員名冊、103 年模範
勞工名冊(含薦送單位、勞工基本資料、聯絡方式)之製作:受委
託單位應於推薦截止後 7 日提供「各推薦單位薦送模範勞工總名
冊」,並召開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會後 3 日提供「選拔委員會
委員名冊」及會議記錄及「103 年模範勞工名冊」(格式需包含薦
送單位、勞工基本資料、聯絡方式等)。
(三)相關 103 年模範勞工資料應依個人資料法妥善保存管理。
(四)成果報告:於表揚大會結束後 90 日內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1
式 2 份函送本府。
(五)核銷規定:本活動以單次活動辦理一次核銷請款,受委託單位應於
活動結束 6 月 15 日前檢具領據、明細表、原始憑證、相關附件
及方案成果資料函送本府請款,由本府核定後支付。
(六)本委託案終止時,受委託單位應交付相關業務執行及個案資料予本
府。
十、預期效益:
(一)量化具體效益:活動預估選拔本年度模範勞工 195 名,表揚大會
預估邀集各界基層工會代表、事業單位代表及各界政治領袖、民意
代表等共同參與以期表揚對於勞工貢獻肯定。
(二)質化具體效益:透過選拔模範勞工活動及表揚大會,呈現本縣勞動
市場之多元及生機,本次模範勞工選拔更期透過與擴大與本縣具規
模(2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及勞動部直屬工會聯絡以擴大往年僅
限於職業工會薦舉之規模並期增進勞資關係之和諧與合作。
附 件:花蓮縣政府 103 年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活動計畫委託契約書
花蓮縣政府(以下稱為甲方)為選拔模範勞工嘉許勞工對於縣政建設與經
濟發展之貢獻,擴大辦理進行本年度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特委託花蓮縣
總工會(以下簡稱乙方)辦理「103 年度花蓮縣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活動
」(以下簡稱本活動)。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共同遵守,其條款如
下:
一、依據:103 年度花蓮縣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活動委託計畫。
二、委託辦理期間:自 103 年 3 月 1 日至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
三、委託辦理地點:花蓮縣境內。
四、活動選拔及表揚對象:
選拔及表揚對象分為三組,分別為本縣職(企、產)業工會組、本縣
事業單位組及勞動部登記之事業單位之企產業工會組;詳細選拔及表
揚資格如本府委託辦理計畫第伍點。
五、選拔及表揚方式:如本府委託辦理計畫第陸點。
六、契約內容及分工與執掌:
(一)甲方職責:
1.經費之籌措。
2.負責督導活動之執行及委託經費之核撥。
3.其他必須由甲方支援、協調之事項。
(二)乙方應辦理之活動內容:
1.針對本計畫實施對象辦理模範勞工推薦及選拔事宜。
2.組成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
3.辦理模範勞工表揚大會相關事宜。
4.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甲方之考核履約情形。
七、乙方應辦理事項:
(一)表揚大會之辦理:應訂定籌備活動辦理時程表、活動任務編組表、
表揚大會時程表並於契約期間接受本府定期或不定期之考核委辦單
位履約情形,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二)各推薦單位薦送模範勞工名冊、選拔委員會委員名冊、103 年模範
勞工名冊(含薦送單位、勞工基本資料、聯絡方式)之製作:受委
託單位應於推薦截止後 7 日提供「各推薦單位薦送模範勞工總名
冊」,並召開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會後 3 日提供「選拔委員會
委員名冊」及會議記錄及「103 年模範勞工名冊」(格式需包含薦
送單位、勞工基本資料、聯絡方式等)。
(三)相關 103 年模範勞工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存管理。
(四)成果報告:於表揚大會結束後 90 日內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1
式 2 份函送本府。
(五)本委託案終止時,受委託單位應交付相關業務執行及個案資料予本
府。
八、經費之執行與核銷,依據甲方預算編列之標準辦理:
(一)本次計畫總經費為新台幣 67 萬 4,000 元整。
(二)經費項目編列獎牌(盃)、禮品、餐費、主持費、場租、場地佈置
費、飾帶、請柬、音響租借費、錄攝影費、表演費、相片沖洗費、
雜支等共 13 項(如委辦計畫第捌點),各項經費可相互勻支惟經
費項目需與本府計畫符合。
(三)核銷規定:本活動以單次活動辦理一次核銷請款,受委託單位應於
活動結束 6 月 15 日前檢具領據、明細表、原始憑證、相關附件
及方案成果資料函送本府請款,由本府核定後支付。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
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或得終止、解除本契約,
乙方不得要求補償:
(一)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予第 3 機構(單位)或不辦
理本契約約定之服務項目者。
(二)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乙方有重大違失,致影響甲方形象。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如有增刪
之需要,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
十、雙方同意就本契約爭議事項,應先協議,如協議未成而涉訟時,依據
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合約 1 式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傅萁
地 址: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乙 方:花蓮縣總工會
代表人:陳玉村
地 址:花蓮市富安路 199 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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