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 第 138 期 20 頁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委任臺北市 各區公所及社會局辦理急難救助申請及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救助申請 等事宜
主 旨:公告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所定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3 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社會局辦理。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將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所定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社會局辦理。 二、委任事項如下: (一)受理急難救助申請事宜。(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 (二)受理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救助申請事宜。(社會救助法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