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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社五字第 09202518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22 期 27-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5、56、57、58、59、60、61、62、64、65、66、67、68、69、70、71 條
旨:
更正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
主    旨:更正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依    據:一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二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本府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府社五字第09202514800號公告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本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
              局名義執行之公告事項二十二更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關於違反
              本法之查察、行政處分及獨立告訴、移送處理等事項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
              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
              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及補列公告事項
              二十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關於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
              安置等保護措施 (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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