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7 年第 12 期 38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規定,公告委託喬恩有限公司辦理「 107 年花蓮縣環保教育宣導志工參訪計畫」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喬恩有限公司辦理「107 年花蓮縣環保教育宣導 志工參訪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7 年 5 月 18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喬恩旅行社有限公司辦理「107 年花蓮縣環 保教育宣導志工參訪計畫」委辦事項:辦理本縣環保志工 3 天 2 夜縣外增能學習活動,參訪台灣本島北部、西部縣市(苗栗以北沿途 縣市)環保優良社區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優良環保企業等單位等。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5 月 21 日與喬恩 旅行社有限公司所訂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 週知。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電洽本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陳依雯 小姐(電話:03-8237575 轉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