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6183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100005709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10 年第 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花蓮縣政府公告委託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空氣污染防制暨空氣品質分析
計畫」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花蓮
          縣空氣污染防制暨空氣品質分析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花蓮
              縣空氣污染防制暨空氣品質分析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本縣空氣品質分析及相關資料彙整工作。
          (二)彙整本縣 110  年環保署考評及其他有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及改善
                之工作成效。
          (三)辦理多元化政策宣導工作,透過平面、電視、廣播、電子網路等媒
                體管道或宣導品,空氣污染議題重視度與施政滿意度調查評估及宣
                導空氣污染防制及環境保護相關事宜。
          (四)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宣導活動及創新作法,含講座、專案宣導說明會
                及縣府或機關年度專案活動企劃及執行。
          (五)更新本計畫宣導網頁,須符合機關無障礙網頁建置等級。
          (六)依合約訂定之各項專案工作,聘任專家學者參與撰擬報告及提供諮
                詢輔導。
          (七)協助機關辦理各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計畫之各類工作成效檢討會議。
          (八)針對各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計畫人員,辦理教育訓練。
          (九)辦理本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依環保署規定撰寫或修正空氣防制
                計畫書。
          (十)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環保署頒訂之年度重
                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 4  條辦理。
          三、前項公告事項,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2 月 29 日花環空字第
               1090041265 號函及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