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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100000812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10 年第 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花蓮縣政府公告委託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重大污染源異味管制計畫」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昱山環境技術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
          花蓮縣重大污染源異味管制計畫」。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昱山環境技術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
              花蓮縣重大污染源異味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建置重大污染源臭異味基本資料。
          (二)執行空氣品質與氣象資料蒐集。
          (三)民眾異味感受調查及訪查作業。
          (四)執行重大污染源 FTIR 監測(2 日)與異味污染採樣分析。
          (五)辦理公私場所污染改善協商會議 1  場次。
          (六)協助機關完成 109  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
                作業。
          (七)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頒訂年度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 4
                條辦理。
          三、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2 月 30 日花環空字
              第 1090041314 號函與昱山環境技術服務顧問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
              辦理(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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