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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90264682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10 年第 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花蓮縣政府公告委託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機車排氣稽查管制計畫」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10 年
          度花蓮縣機車排氣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
              花蓮縣機車排氣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設置經環保機關認可之移動式定檢車 2  部,檢測數至少 6,500
                輛次。
          (二)針對老舊機車寄發及未定檢之機車告發(含信封、印刷、郵資費等
                )。
          (三)辦理 1  場次優良機車定檢站評鑑工作。
          (四)辦理 1  場機車定檢站檢測人員教育訓練說明會暨優良定檢站表揚
                會議。
          (五)辦理機關定期查核、輔導機車定檢站之品質管理作業並導入實車測
                試。
          (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方式,以不定期方式執行機車攔查作業,
                機車到檢率需達 70 %以上。(依環保署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
                理系統公布)之到檢率。
          (七)加強老舊機車之淘汰率、改善納管率及各項管制作業。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2 月 30 日花環空字
              第 1090041350 號函與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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