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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90263222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10 年第 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花蓮縣政府公告委託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空氣品質淨化區- 空氣品質監
測暨 CEMS 監督查核計畫」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10 年
          度花蓮縣空氣品質淨化區 -  空氣品質監測暨 CEMS 監督查核計畫」委託
          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
              花蓮縣空氣品質淨化區 -  空氣品質監測暨 CEMS 監督查核計畫」委
              託事項如下:
          (一)管理現有及新增空氣品質淨化區之維護工作。
          (二)調查本縣公有祼露地、閒置空地及重點道路綠美化實際狀況。
          (三)執行本縣空品淨化區之碳匯調查作業至少 10 處,並將調查成果提
                報至環保署之網路平台。
          (四)  人工監測站操作維護:含 3  處人工測站(花蓮縣環保局
                測站、宜昌國小站、花蓮市城中保健站),須配合環保署最新公告
                方法執行各項檢測分析。
          (五)自動監測站操作維護:環保局 2  處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鳳林鎮
                環保科技園區鳳林測站及玉里懸浮微粒測站),須配合環保署最新
                公告方法執行各項檢測分析,鳳林站需維持數據正常連線環保署。
          (六)進行大氣中懸浮微粒 PM10 及 PM2.5  質量濃度監測及成份特性與
                污染來源推估。
          (七)推動及輔導本縣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計畫,進行 5  家
                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查核,依公告項目查核。
          (八)辦理 1  場次室內植物淨化空氣宣導說明會,宣導如何選擇不同的
                室內植物及如何維護管理,以發揮其最大淨化空氣效益。
          (九)審查與現場查核已裝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工廠之監測數據正確性並
                進行現場輔導作業。
          (十)不定期進行長時間電位檢核作業,至少 35 天以上,有效監測時間
                達比對時間之 80 %以上,及系統功能查核 18 根次。
          (十一)為配合縣政「大口呼吸」及證明花蓮好空氣,本計畫於花蓮具代
                  表性景點來監測 PM2.5  濃度,並結合低碳旅遊的美景來營造本
                  縣好空氣。規劃每季監測 7  處景點,共執行 4  季。
          (十二)配合縣政「大口呼吸」及證明花蓮好空氣,規劃拍攝宣導影片推
                  廣花蓮縣優良空氣品質。
          (十三)得標廠商決標後 3  個月內提送因應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所
                  規劃的管制作為計畫書(主要規劃監測本縣移動源細懸浮微粒來
                  源提出管制作法)。
          (十四)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10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比、評
                  鑑等作業。
          (十五)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
          (十六)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
                  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2 月 30 日花環空字
              第 1080061296 號函與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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