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8 年第 3 期 57-58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 理花蓮縣「108 年度花蓮縣逸散性粒狀物污染源稽查管制、礦場細懸浮微 粒風蝕係數建立及臭氧成因分析計畫」委託事項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8 年度花 蓮縣逸散性粒狀物污染源稽查管制、礦場細懸浮微粒風蝕係數建立及臭氧 成因分析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 縣逸散性粒狀物污染源稽查管制、礦場細懸浮微粒風蝕係數建立及臭 氧成因分析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 1.清查轄內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前 10 大之行業別工廠 50% 以上( 包含砂石採取處理業、建築用陶土或黏土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 造業、水泥製造業、瀝青拌合業、鋼鐵冶煉業、鋼鐵鑄造業、採 礦業、石灰製造業及港區等),瞭解其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 染物空氣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符合情形,針對未符合規範者, 輔導限期改善。 2.清查轄內 50% 以上砂石車,瞭解其貨箱覆蓋及防止物料滴落污 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符合逸散源管理辦法之情形,針對未符合 規範者,輔導限期改善。 3.配合污染源稽(巡)查作業,完成公私場所周界粒狀物排放濃度 檢測 12 點次。 4.督促工業區管理局自主管理所轄之道路,要求區內廠商之運輸車 輛清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廠區。另督促工業區管理局依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所定洗掃機具設備功能 及操作參數,進行道路洗掃工作,工業區內道路不得有路面色差 及車行揚塵情形。 5.執行和平地區(和平水泥廠及和平火力發電廠)之鄰近道路裸露 地、砂石車覆網及海岸養灘區稽查管制,防制粉塵逸散。 6.執行花蓮港港區轉運碼頭砂石場裝卸、料堆及輸送等港區粒狀污 染物減量管理專案管制。 7.執行土石及預拌混凝土專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格式進行法規 符合度清查及稽巡查管制,掌握及收集污染防制相關資訊提供機 關參採。 8.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執行縣市道路分級,並抽查 2 至 5 條道路進行塵土分析。 9.維護砂石車頻繁出入區域或大型工地 2 處之車輛辨識系統,確 保本局車輛辨識系統軟硬體正常運作。 (二)清查本縣境內礦場實際開採面積及未開採面之裸露情形。 (三)設計實驗建立本縣礦場風蝕係數。 (四)推算本縣礦場細懸浮微粒排放量,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排放清冊下 修本縣礦場排放量。 (五)蒐集分析本縣近年與臭氧相關之空氣品質狀況及污染排放相關資料 。 (六)以模式模擬分析本縣大氣臭氧之成因及形成機制。 (七)本縣臭氧減量策略之成效與空氣品質改善貢獻度模擬 。 (八)協助機關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 (九)機關完成 108 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 (十)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頒訂年度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 4 條辦理。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28 日花環空字 第 1070034428 號函與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 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