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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80016637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8 年第 3 期 57-5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
理花蓮縣「108 年度花蓮縣逸散性粒狀物污染源稽查管制、礦場細懸浮微
粒風蝕係數建立及臭氧成因分析計畫」委託事項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8 年度花
          蓮縣逸散性粒狀物污染源稽查管制、礦場細懸浮微粒風蝕係數建立及臭氧
          成因分析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
              縣逸散性粒狀物污染源稽查管制、礦場細懸浮微粒風蝕係數建立及臭
              氧成因分析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
                1.清查轄內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前 10 大之行業別工廠 50% 以上(
                  包含砂石採取處理業、建築用陶土或黏土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
                  造業、水泥製造業、瀝青拌合業、鋼鐵冶煉業、鋼鐵鑄造業、採
                  礦業、石灰製造業及港區等),瞭解其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
                  染物空氣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符合情形,針對未符合規範者,
                  輔導限期改善。
                2.清查轄內 50% 以上砂石車,瞭解其貨箱覆蓋及防止物料滴落污
                  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符合逸散源管理辦法之情形,針對未符合
                  規範者,輔導限期改善。
                3.配合污染源稽(巡)查作業,完成公私場所周界粒狀物排放濃度
                  檢測 12 點次。
                4.督促工業區管理局自主管理所轄之道路,要求區內廠商之運輸車
                  輛清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廠區。另督促工業區管理局依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所定洗掃機具設備功能
                  及操作參數,進行道路洗掃工作,工業區內道路不得有路面色差
                  及車行揚塵情形。
                5.執行和平地區(和平水泥廠及和平火力發電廠)之鄰近道路裸露
                  地、砂石車覆網及海岸養灘區稽查管制,防制粉塵逸散。
                6.執行花蓮港港區轉運碼頭砂石場裝卸、料堆及輸送等港區粒狀污
                  染物減量管理專案管制。
                7.執行土石及預拌混凝土專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格式進行法規
                  符合度清查及稽巡查管制,掌握及收集污染防制相關資訊提供機
                  關參採。
                8.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執行縣市道路分級,並抽查 2  至 5
                  條道路進行塵土分析。
                9.維護砂石車頻繁出入區域或大型工地 2  處之車輛辨識系統,確
                  保本局車輛辨識系統軟硬體正常運作。
          (二)清查本縣境內礦場實際開採面積及未開採面之裸露情形。
          (三)設計實驗建立本縣礦場風蝕係數。
          (四)推算本縣礦場細懸浮微粒排放量,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排放清冊下
                修本縣礦場排放量。
          (五)蒐集分析本縣近年與臭氧相關之空氣品質狀況及污染排放相關資料
                。
          (六)以模式模擬分析本縣大氣臭氧之成因及形成機制。
          (七)本縣臭氧減量策略之成效與空氣品質改善貢獻度模擬 。
          (八)協助機關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
          (九)機關完成 108  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
          (十)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頒訂年度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 4
                條辦理。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28 日花環空字
              第 1070034428 號函與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
              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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