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8 年第 2 期 53-55 頁
花蓮縣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祥威環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縣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空氣品質監測、 CEMS 監督查事項核維護管理計畫」委託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 縣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空氣品質監測、CEMS 監督查核維護管理計畫」委託 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 縣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空氣品質監測、CEMS 監督查核維護管理計畫」 ,委託事項如下: (一)管理現有及新增空氣品質淨化區之維護工作。 (二)輔導及推動增設縣轄空品淨化區。 (三)調查本縣公有祼露地、閒置空地及重點道路綠美化實際狀況。 (四)執行本縣空品淨化區之碳匯調查作業至少 6 處,並將調查成果提 報至環保署之網路平台。 (五)協助機關推動本縣企業及志工認養空品淨化區維護 管理工作。 (六)辦理本縣自行車道及充電站 GIS 定位相關業務。 (七)辦理本縣充電站維護與巡查及遷移等相關工作。 (八)人工監測站操作維護:含 3 處人工測站(花蓮縣環保局測站、宜 昌國小站、花蓮市城中保健站),須配合環保署最新公告方法執行 各項檢測分析。 (九)自動監測站操作維護:環保局 2 處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鳳林鎮 環保科技園區鳳林測站及玉里懸浮微粒測站),須配合環保署最新 公告方法執行各項檢測分析,鳳林站需維持數據正常連線環保署。 (十)進行大氣中懸浮微粒 PM10 及 PM2.5 質量濃度監測及成份特性與 污染來源推估。 (十一)依環保署發布沙塵暴來襲前、後訊息主動發布空氣品質簡訊。 (十二)推動及輔導本縣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計畫,進行 5 家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查核,依公告項目查核。 (十三)辦理 30 家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 CO2 巡檢,並辦理室內空 氣品質診斷服務宣導,聘請 3 位室內管理相關專家學者針對環 保署公告第一類及第二類及第三類列管家次進行 5 家次診斷服 務提供改善方式。 (十四)辦理 1 場次室內植物淨化空氣宣導說明會,宣導如何選擇不同 的室內植物及如何維護管理,以發揮其最大淨化空氣效益。 (十五)審查與現場查核已裝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工廠之監測數據正確性 並進行現場輔導作業,工作內容包括: 1.監督已連線事業單位進行 RATA 檢測。 2.執行所有 CEMS 連線工廠至少一次之連線工廠端輸出資料防弊 系統查核比對。 3.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污染源審查,並針對各場逾限原因充分說明 分析,於分季檢討會中提出,供後續建議及預防作為。 4.比較各廠每月排放量變動及原物料使用量之關係,分析排放量 上升之原因,並協助業者減量作業。 (十六)不定期進行長時間電位檢核作業,至少 35 天以上,有效監測時 間達比對時間之 80% 以上,及系統功能查核 16 根次。 (十七)執行所有 CEMS 連線工廠煙道之標準氣體查核(CGA) 作業 8 根次,標準氣體來源及等級相關資料需明列於查核報告中。 (十八)執行本縣重大污染源設有 CEMS 連線工廠 3 根次 RATA 檢測作 業,其中水泥廠 2 根次,和平火力發電廠 1 根次,分析數據 之正確性及合理性。 (十九)華紙檢測設備查核作業(標準氣體查核 2 根次,標準氣體來源 及等級相關資料需明列於查核報告)、系統與功能查核。 (二十)維護環保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主機設備,確保局內 CEMS 系統正常運作,並依環保局管制需求強化軟體功能。 (二十一)簡訊發送軟體維護及更新。 (二十二)監測數據彙整進行統計分析及應用,提供環保局參考。 (二十三)相關教育訓練、技術轉移。 1.提升已連線事業單位 CEMS 作業認知,加強與局內互動,舉 行 1 場次連線說明會。 2.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舉辦教育訓練以進行技術轉移。 (二十四)得標廠商決標後 3 個月內提送因應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 所規劃的管制作為計畫書(主要規劃監測本縣移動源細懸浮微 粒來源提出管制作法) (二十五)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8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比、 評鑑等作業。 (二十六)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 (二十七)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 度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 理。 三、前項公告事項,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28 日花環空字第 1070034268 號函及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