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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70007161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7 年第 2 期 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等規定,
公告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 年度花
蓮縣柴油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計畫」委託事項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 年度花蓮縣柴
          油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 年度花蓮
              縣柴油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目視判煙至少執行 6,000  輛及車辨識系統至少執行 70,000 輛以
                上。
          (二)動力計排煙檢測至少執行 2,000  輛(南區排煙檢測站檢測數需達
                400 輛以上)。
          (三)執行路邊攔檢數 500  輛以上,並配合機關與宜蘭縣、台東縣及南
                投縣執行聯合稽查工作。
          (四)針對車用柴油取樣需達 1,000  輛以上及化驗硫含量 50 組,針對
                轄區內大客貨運車隊(擁有 10 輛以上柴油車之車隊),進行用油
                追蹤列管,列管需達 20 家以上。
          (五)依機關訂定之自主管理辦法、推動保檢合一並輔導本縣車隊進行自
                主管理工作,簽約對象至少 45 家以上。
          (六)辦理本縣空氣品質淨區管制、按裝濾煙器車輛檢驗等相關工作。
          (七)執行南、北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 TAF  認證維持等各項相關
                工作。
          (八)辦理一場次柴油車法規宣導說明會。
          (九)維護南、北柴油車排煙站周邊環境、更新檢測區設備,並購置動力
                計相關檢測設備及備品(耗材)。
          (十)執行民眾檢舉汽油車之檢驗作業。
          (十一)港區空氣污染管制。
          (十二)機關之電子網頁宣導作業。
          (十三)製作宣導文宣 1,000  份及宣導品 1,000  份。
          (十四)依據本縣相關環境背景現況,建置更新污染地圖。
          (十五)協助機關執行民眾檢舉烏賊車相片審查會議暨被陳情車輛通知到
                  檢作業等。
          (十六)協助機關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
          (十七)針對計畫之執行成果應進行統計分析與成效評估。
          (十八)有關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定
                  年度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  月 2  日花環空字
              第 1060032557 號與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
              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周知。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電洽
              本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防制科劉秀婷小姐(電話:03-8237575  轉
              分機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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