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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50248312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6 年第 2 期 64-6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106 年度花蓮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空氣品質監測、CEMS  監督查核維護
管理計畫」委託事項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度花蓮
          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空氣品質監測、CEMS  監督查核維護管理計畫」委託事
          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祥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度花蓮空氣
              品質淨化區暨空氣品質監測、CEMS  監督查核維護管理計畫」,委託
              事項如下:
          (一)管理現有及新增空氣品質淨化區之維護工作,新增 3  處空品淨化
                區認養活動。
          (二)輔導及推動增設縣轄空品淨化區,推動本年度新增 1  處空品淨化
                區。
          (三)調查本縣公有祼露地、閒置空地及重點道路綠美化實際狀況。
          (四)執行本縣空品淨化區之碳匯調查作業至少 6  處,並將調查成果提
                報至環保署之網路平台。
          (五)協助機關推動本縣企業及志工認養空品淨化區維護管理工作。
          (六)辦理低污染交通工具宣導、補助等相關業務。
          (七)辦理本縣自行車道及充電站 GIS  定位相關業務。
          (八)辦理本縣充電站維護與巡查及遷移、增設等相關工作。
          (九)人工監測站操作維護:含 3  處人工測站(花蓮縣環保局測站、宜
                昌國小站、花蓮市城中保健站),須配合環保署最新公告方法執行
                各項檢測分析。
          (十)自動監測站操作維護:環保局 2  處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鳳林鎮
                環保科技園區鳳林測站及玉里懸浮微粒測站),須配合環保署最新
                公告方法執行各項檢測分析。
          (十一)進行大氣中懸浮微粒 PM10 及 PM2.5  質量濃度監測及成份特性
                  與污染來源推估。
          (十二)依環保署發布沙塵暴來襲前、後訊息,主動發布空氣品質簡訊。
          (十三)推動及輔導本縣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計畫,進行 5
                  家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查核,依公告項目查核。
          (十四)辦理 30 家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 CO2  巡檢,並辦理室內空
                  氣品質診斷服務宣導,聘請 3  位室內管理相關專家學者針對環
                  保署公告第一類及第二類列管家次,進行 5  家次診斷服務提供
                  改善方式。
          (十五)辦理 1  場次室內植物淨化空氣宣導說明會,宣導如何選擇不同
                  的室內植物及如何維護管理,以發揮其最大淨化空氣效益。
          (十六)審查與現場查核已裝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工廠之監測數據正確性
                  並進行現場輔導作業,工作內容包括:
               (1)監督已連線事業單位進行 RATA 檢測。
               (2)執行所有 CEMS 連線工廠至少 1  次之連線工廠端輸出資料防
                    弊系統查核比對。
               (3)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污染源審查,並針對各場逾限原因充分說明
                    分析,於分季檢討會中提出,供後續建議及預防作為。
               (4)比較各廠每月排放量變動及原物料使用量之關係,分析排放量
                    上升之原因,並協助業者減量作業。
          (十七)不定期進行長時間電位檢核作業,至少 35 天以上,有效監測時
                  間達比對時間之 80 %以上,及系統功能查核 14 根次。
          (十八)執行所有 CEMS 連線工廠煙道之標準氣體查核(CGA) 作業 8
                  根次,標準氣體來源及等級相關資料需明列於查核報告中。
          (十九)執行本縣重大污染源設有 CEMS 連線工廠 3  根次 RATA 檢測作
                  業,其中水泥廠 2  根次,和平火力發電廠 1  根次,分析數據
                  之正確性及合理性。
          (二十)中華紙漿檢測設備查核作業(標準氣體查核 2  根次,標準氣體
                  來源及等級相關資料需明列於查核報告)、系統與功能查核。
          (二十一)維護本縣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主機設備,
                    確保局內 CEMS 系統正常運作,並依本縣環境保護局管制需求
                    強化軟體功能。
          (二十二)簡訊發送軟體維護及更新。
          (二十三)監測數據彙整,進行統計分析及應用,提供本縣環境保護局參
                    考。
          (二十四)相關教育訓練、技術轉移。
                 (1)提升已連線事業單位 CEMS 作業認知,加強與局內互動,舉
                      行 1  場次連線說明會。
                 (2)於計畫結束前 1  個月舉辦教育訓練以進行技術轉移。
          三、前項公告事項,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5  年 12 月 12 日花環空字第
              1050031006  號函及祥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
              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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