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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40245896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5 年第 1 期 66-6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8、9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第 1  項規
定,公告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花蓮
縣「105 年度花蓮縣營建工程稽查暨噪音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5 年
          度花蓮縣營建工程稽查暨噪音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5 年度
              花蓮縣營建工程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營建工程管制:
                1.針對粒狀物排放量前 50 大之營建工地每月至少稽(巡)查 1
                  次,其餘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納管對象,每 3
                  個月至少稽查 1  次(車輛覆蓋及污泥(污水)收集設施為查處
                  重點項目)。
                2.配合污染源稽查作業,完成公私場所周界粒狀物排放濃度檢測 8
                  處次,及使用中動力引擎機具油品含硫量檢測 20 部。
                3.鼓勵轄內至少 5  處公私場所認養周邊道路及圍籬綠美化推廣,
                  依環保署「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所定洗掃街設備功能及
                  操作參數進行洗掃,以提升洗掃成效。
                4.維護及更新營建工地基本資料及污染源排放量資料庫。
                5.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業務。
                6.應於法規新增修訂公告前辦理營建法令宣導說明會,以營建業主
                  、承包廠商為對象,以落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
                  法」之推動。年度內如無新增修訂,則應於計畫結束前適時辦理
                  大宗業主源頭減量、自主管理、圍籬綠美化、「符合管理辦法績
                  優工程」評鑑及表揚會。
                7.針對進行中重大工地進行周界 TSP  採樣檢測作業,作為稽查檢
                  測之用。
          (二)噪音管制:
                1.執行本縣噪音量測作業,年度計畫內量測達 100  點次以上。
                2.執行環境及交通移動式噪音監測每季 12 點次。
                3.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作業:
               (1)年度執行噪音車專案稽查 100  輛以上。
               (2)年度執行校園專案稽查 100  輛以上。
               (3)年度執行區域聯合稽查 100  輛以上。
               (4)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通知到檢及攔查複檢。
               (5)執行環保署核定本縣使用中移動車輛噪音稽查大執法實施計畫
                    。
               (6)配合警監單位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聯合稽查作業。
               (7)高中職以上學校進行教育宣導活動。(依據該年度環保署噪音
                    考評訂定場次)
                4.辦理營建工程噪音管制作業:
               (1)配合營建工程管制辦理營建噪音宣導說明。
               (2)協助機關執行營建工地噪音主動稽查案件達至少 5  件/月(
                    依據環保署核定該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考核項目)。
               (3)執行環保署核定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計畫書項目辦理。
          (三)非游離輻射管制:
                1.年度執行本縣非游離輻射量測作業達 100  點次以上。
                2.依環保署通知非游離輻射清冊,執行量測作業並健入管制系統。
          (四)辦理營建工程特性分析調查研究(細懸浮微粒(PM2.5) 管制)。
          (五)每月維護及更新機關架設之計畫宣導網頁。
          (六)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5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七)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重
                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八)依計畫內容或法令條文修正時,適時提送計畫書或經機關通知辦理
                1 場次宣導說明會。
          (九)協助機關辦理噪音及非游離輻射設備檢定及校正作業。
          (十)協助機關辦理噪音管制法第 8  條及第 9  條修訂並辦理公告事宜
                。
          (十一)依環保署 6  年清淨空氣計畫辦理推廣民眾購買電動機車。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4  年 12 月 15 日花環空字
              第 1040031359 號函與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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