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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30248689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2 期 52-5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公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辦理花蓮縣「104 年度花蓮縣固定污染源稽查
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4 年度花
          蓮縣固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理「104 年度花蓮
              縣固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審查核算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申報作業。
          (二)執行本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及排放量之審查、核發作業。
          (三)協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重金屬污染管制。
          (四)掌握及協助工業區管制工作。
          (五)協助異味官能測定作業及異味官能測定室維護及管理。
                1.TAF 認證及文件資料維護。
                2.接受轄內列管污染源及民眾陳情案件之異味檢測工作。
          (六)辦理本縣應申報溫室氣體之公私場所相關查核驗證作業。
          (七)辦理本縣轄內空氣品質測站周界之戴奧辛及重金屬之空氣品質監測
                、採樣及檢測作業。
          (八)辦理本縣加油站業者之揮發性有機物氣體油氣回收設施氣油比測試
                作業。
          (九)執行本縣固定污染源廠址 PM10 及 PM2.5  空氣中細微粒子之監測
                檢測作業。
          (十)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會議前 15 天邀請專家學者辦理
                計畫實地監督評核。
          (十一)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4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
          (十二)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
                  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3  年 12 月 22 日花環空字
              第 1030029591 號函與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
              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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