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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30243784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1 期 17-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公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辦理花蓮縣「104 年度花蓮縣營建工程稽查暨
噪音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4 年
          度花蓮縣營建工程稽查暨噪音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4 年度
              花蓮縣營建工程稽查暨噪音管制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營建工程管制:
                1.針對粒狀物排放量前 50 大之營建工地每月至少稽(巡)查 1
                  次,其餘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納管對象,每 3
                  個月至少稽查 1  次(車輛覆蓋及污泥(污水)收集設施為查處
                  重點項目)。
                2.配合污染源稽查作業,完成公私場所周界粒狀物排放濃度檢測 8
                  處次,及使用中動力引擎機具油品含硫量檢測 20 部。
                3.鼓勵轄內至少 5  處公私場所認養周邊道路及圍籬綠美化推廣,
                  依環保署「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所定洗掃街設備功能及
                  操作參數進行洗掃,以提升洗掃成效。
                4.維護及更新營建工地基本資料及污染源排放量資料庫。
                5.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業務。
                6.應於法規新增修訂公告前辦理營建法令宣導說明會,以營建業主
                  、承包廠商為對象,以落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
                  法」之推動。年度內如無新增修訂,則應於計畫結束前適時辦理
                  大宗業主源頭減量、自主管理、圍籬綠美化、「符合管理辦法績
                  優工程」評鑑及表揚會。
                7.針對進行中重大工地進行周界 TSP  採樣檢測作業,作為稽查檢
                  測之用。
          (二)噪音管制:
                1.執行本縣噪音量測作業,年度計畫內量測達 100  點次以上。
                2.執行環境及交通移動式噪音監測每季 12 點次。
                3.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作業:
               (1)年度執行噪音車專案稽查 100  輛以上。
               (2)年度執行校園專案稽查 100  輛以上。
               (3)年度執行區域聯合稽查 100  輛以上。
               (4)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通知到檢及攔查複檢。
               (5)執行年度提報環保署本縣使用中移動車輛噪音稽查大執法實施
                    計畫。
                4.辦理營建工程噪音管制作業:
               (1)配合營建工程管制計畫宣導說明(4 個月 1  場),共 4  場
                    次。
               (2)執行營建工地噪音巡查案件達 3件/月以上。
               (3)協助機關執行營建工地噪音主動稽查案件達 1  件/月以上。
               (4)執行年度提報環保署本縣營建工程噪音執行計畫書內容。
                5.辦理航空噪音管制作業:
               (1)每季審查空軍四○一聯隊(花蓮機場)之航空噪音監測報告書
                    。
               (2)每年辦理 1  次以上航空站噪音監測現場查核。
                6.非游離輻射管制:
               (1)年度執行本縣非游離輻射量測作業達 100  點次以上。
               (2)依環保署通知非游離輻射清冊,執行量測作業並健入管制系統
                    。
          (三)於期初、期中及期末考核會議前,邀請專家學者辦理計畫實地監督
                評核。 (四)辦理營建工程特性分析調查研究(細懸浮微粒(PM
                2.5 )管制)。
          (五)每月維護及更新機關架設之計畫宣導網頁。
          (六)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4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七)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重
                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八)協助機關辦理噪音及非游離輻射設備檢定及校正作業。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3  年 12 月 18 日花環空字
              第 1030029480 號函與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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