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3 年第 3 期 60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環 境保護局委託辦理「103 年度花蓮縣固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理「103 年度花蓮縣固 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執行「103 年度花蓮 縣固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審查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申報作業。 (二)配合執行本縣重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及排放量之審查、核發 作業。 (三)協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重金屬污染管制。 (四)掌握及協助工業區管制工作。 (五)協助異味官能測定作業及異味官能測定室維護及管理 。 1.TAF 認證及文件資料維護。 2.接受轄內列管污染源及民眾陳情案件之異味檢測工作。 (六)針對六項溫室氣體已被公告為「空氣污染物」,協助機關辦理相關 溫室氣體查核驗證作業。 (七)辦理本縣加油站業者之 VOCs 揮發性有機物氣體油氣回收設施氣油 比測試至少 26 站,其檢測數量為每一汽油加油機使用之加油槍數 二分之一以上。 (八)配合本縣地方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特色,協助執行本縣固定污染源廠 址 PM10 及 PM2.5 空氣中細微粒子之監測檢測作業。每項每場各 2 點次,改善前及改善後各檢測 1 次,檢測方式採低流量採樣方 式並符合環保署公告檢測方式規定(NIEA 205.11C)。 (九)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會議前 15 天邀請專家學者辦理 計畫實地監督評核。 (十)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3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十一)本計畫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 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3 年 1 月 3 日花環空字 第 1020027558 號函與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 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