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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30007888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3 年第 3 期 6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環
境保護局委託辦理「103 年度花蓮縣固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辦理「103 年度花蓮縣固
          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執行「103 年度花蓮
              縣固定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審查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申報作業。
          (二)配合執行本縣重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及排放量之審查、核發
                作業。
          (三)協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重金屬污染管制。
          (四)掌握及協助工業區管制工作。
          (五)協助異味官能測定作業及異味官能測定室維護及管理 。
                1.TAF 認證及文件資料維護。
                2.接受轄內列管污染源及民眾陳情案件之異味檢測工作。
          (六)針對六項溫室氣體已被公告為「空氣污染物」,協助機關辦理相關
                溫室氣體查核驗證作業。
          (七)辦理本縣加油站業者之 VOCs 揮發性有機物氣體油氣回收設施氣油
                比測試至少 26 站,其檢測數量為每一汽油加油機使用之加油槍數
                二分之一以上。
          (八)配合本縣地方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特色,協助執行本縣固定污染源廠
                址 PM10 及 PM2.5  空氣中細微粒子之監測檢測作業。每項每場各
                2 點次,改善前及改善後各檢測 1  次,檢測方式採低流量採樣方
                式並符合環保署公告檢測方式規定(NIEA 205.11C)。
          (九)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會議前 15 天邀請專家學者辦理
                計畫實地監督評核。
          (十)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3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十一)本計畫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
                  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3  年 1  月 3  日花環空字
              第 1020027558 號函與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
              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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