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99 年第 8 期 52-53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規定,公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揚環境工 程有限公司執行 99 年度「花蓮縣逸散源空氣污染管制計畫」之委辦事項
散源空氣污染管制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執行 99 年度「花蓮縣逸 散源空氣污染管制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砂石場、瀝青廠、預拌混凝土廠及堆置場、礦場清查、輔導與管制 ,如清查、砂石車跟拍、推動道路認養及場區綠美化等等。 (二)執行花蓮港外港區轉運碼頭砂石場專案管制。 (三)辦理法規宣導說明會、現場觀摩會,以及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業者 召開污染防制協調會。 (四)隨時與土石開採或運送之主管機關,包括第九河川局與縣府工務處 水利科,瞭解縣境土石開採發包情形與進度。 (五)針對本縣民眾進行花蓮港務局與公共造產工程污染防制滿意度調查 分析,並研提改善建議。 (六)花蓮溪口河川裸露地與砂石採集區下風處落塵量監測。 (七)執行砂石場(廠)、瀝青廠、預拌混凝土廠及堆置場或採礦區周界 TSP 採樣檢測作業。 (八)完成全縣非營建工程之裸露地調查工作,建立裸露地基本資料與影 像之資料庫。 (九)協助追蹤輔導第九河川局與縣府工務處水利科辦理風飛沙防制作業 情形,並隨時向本局報告辦理內容與進度。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98 年 12 月 22 日花環空字第 0980022910 號函與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 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電洽本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防制科吳 怡貞 承辦(電話:03–8237575 轉分機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