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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0990052907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9 年第 8 期 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規定,公告「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為花蓮
縣環境保護局執行 99 年度「花蓮縣空氣品質防制綜合管理暨低污染交通
工具推廣計畫」委辦事項之受託機關
          氣品質防制綜合管理暨低污染交通工具推廣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執行 99 年度「花蓮縣空
              氣品質防制綜合管理暨低污染交通工具推廣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綜合管理。
                 1.空氣品質分析。
                 2.管制各空污計畫專案考核。
                 3.配合環保署相關空氣污染管制專案的考核。
                 4.建立空氣品質管制成效相關資料,以掌握各類管制計畫之成效及
                   境內污染現況,並分析現有之空氣品質,以掌握目前各項污染源
                   對空氣品質所造成之影響。
                 5.彙整各項管制工作成效及規劃下年度工作重點。
                 6.協助辦理本縣環境保護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相關事宜。
           (二)空品淨化區改善及低污染交通工具推廣。
                 1.電動輔助自行車推廣使用。
                 2.每場次宣導活動進行問卷調查。
                 3.按季針對轄內充電站進行維護保養及用電度數查抄作業。
                 4.檢討充電站設置地點並進行充電站之設置及遷移。
                 5.空氣品質淨化區管理。
                 6.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
                 7.規劃花蓮縣中區(壽豐鄉至光復鄉)初期自行車專用道路網串聯
                   工作。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98 年 12 月 23 日花環空字第
               0980023020  號函與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
               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電洽本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防制科江
               佳錄 技佐(電話:03–8237575 轉分機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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