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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0990052865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9 年第 8 期 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規定,公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春迪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執行 99 年度「花蓮縣柴油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計畫」之委
辦事項
          油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99 年度「花蓮縣柴
              油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以不定期方式至各重要路口進行路邊目測判煙,並依判煙結果疑污
                染之車輛通知車輛所有人,至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受檢並宣導
                其加強定期維修保養,進而達到降低排煙污染。加強以目測判定民
                眾直接舉發高污染車輛通知檢測,可達事半功倍之效,推動全民環
                保的互動作法,以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政策。
          (二)車輛所使用之燃料直接影響其排放污染物,因此針對縣轄區行駛車
                輛油箱及受排煙檢測的車輛油箱,抽取其柴油樣本進行含硫量檢驗
                ,以稽查是否有無使用、販賣管制油品之不法情事。
          (三)製作宣導錄音帶於電台播放,內容應包括柴油車相關管制規定、柴
                油車排冒黑煙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柴油車排冒黑煙的原因及預防、
                定期保養的重點是政府對柴油車的管制及檢測方法及各種補助辦法
                ,以達教育宣導之目的。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98 年 12 月 22 日花環空字第
              0980022833  號函與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
              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電洽本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防制科劉
              秀婷約僱(電話:03–8237575 轉分機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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