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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 1080000976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8 年第 2 期 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 條
旨:
花蓮縣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承晏環境科技
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縣水環境巡守隊經營暨自然淨化溼地活化計
畫」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承晏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縣水
          環境巡守隊經營暨自然淨化溼地活化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承晏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
              縣水環境巡守隊經營暨自然淨化溼地活化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針對本縣玉水圳人工溼地系統維護運作,執行水質水量採樣及分析
                ,並須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核工作項目施作。
          (二)辦理水環境巡守志工教育訓練、淨溪活動及巡守等工作,並將成果
                登錄於水質保護網及地面水體垃圾攔除網頁。
          (三)協助水環境巡守隊值勤運作之規劃與輔導及巡守通報案件、處理結
                果、追蹤等統計分析。
          (四)維護更新本計畫之電子宣導網頁。
          (五)維護更新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https://vols.mohw.g
                ov.tw/vols2/auth/login/ 之水環境巡守隊志工相關資料。
          (六)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定年度重
                點工作項目施作。
          (七)協助機關完成各類考核、評比、評鑑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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