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7 年第 2 期 42-43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美崙(兼 和平及光華)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負責管理之所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 特定區域或工業區域內之查證業務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美崙(兼和平及光華)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負責管 理之所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或工業區域內之查證業務,期間 自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委託查證範圍:負責管理之所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或工 業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前項特定區域或工業區內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進行 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索取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規定之有關資料。 三、委託期間:自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