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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宜蘭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 1060012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6 年 5 月 第 216 期 17-2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9、30、52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9、30 條等規定,修正宜蘭縣「宜蘭縣水污染管制
區」公告
主    旨:修正本縣「宜蘭縣水污染管制區」公告。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29 條第 1  項及第 3
          0 條。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宜蘭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9 條第 1  項及第 30 條。
          三、公告事項:
          (一)管制目的:為防治宜蘭縣境水源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
                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管制範圍:
                1.三光溪(大漢溪流域)、梗枋溪、蘭陽溪、安農溪、羅東溪、宜
                  蘭河、大礁溪、小礁溪、粗坑溪、五十溪、大湖溪、冬山河、新
                  寮溪、舊寮溪、新城溪、蘇澳溪、白米溪、得子口溪、猴洞溪、
                  金面溪、福德溪、東澳溪、南澳溪、北溪、和平溪等全縣境內所
                  有河川之主支流集水區。
                2.行政區域: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
                  、員山鄉、五結鄉、冬山鄉、三星鄉、大同鄉、南澳鄉等十二鄉
                  鎮市全部。
          (三)管制項目:自公告之日起在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2.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
                  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3.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4.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包括管制範圍內所指定各河川主支流全部水
                體。
          (五)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1.管制項目第二款指定之沿岸距離係河川管理機關劃定之河川區域
                  (指行水區、堤防用地、維護保留使用地及河口區)。
                2.管制項目第四款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係指行水區(指兩堤之間、
                  水流行經、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水位達到地區之土地)。
          (六)罰則:違反本公告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裁處。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八)原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府環二字第 0910010008 號公告,自本公
                告生效日起廢止。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宜蘭縣政府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府環二字第 09100
  10008 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相關圖表:「宜蘭縣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修正前後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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